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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中近郊村落的非常规行动逻辑

2016-03-14李传喜中共台州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浙江台州318002

关键词:城镇化

李传喜(中共台州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浙江台州 318002)



新型城镇化中近郊村落的非常规行动逻辑

李传喜
(中共台州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浙江台州318002)

摘要:新型城镇化突出了农村的主体地位,因此概括、解释农村在城镇化中表现出的行动逻辑具有重要的意义,而“非常规行动”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框架,近郊村因为其特殊性而成为我们的考察对象。近郊村在边缘化、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做出了一系列规范的及失范的非常规行动,这些非常规行动具有非预测性和不确定性、自主性、个案性、粗放性、普遍性和常规性等特征,而规范的非常规行动有助于推动城镇化的改革与创新,并增加近郊村应对城镇化的资本。

关键词:非常规行动;城镇化;近郊村落;行动逻辑

我国城镇化建设最突出的特征是政府主导,因此农村一直被置于“被城镇化”的话语体系中。学界在相关学术研究中往往都更多地关注以政府为主体的“被动城镇化”,这也是与长期以来政府强制推行的城镇化实践密切相关的。长期以来,在传统城镇化的叙事层面,农村处于被动的、弱势的、边缘的状态中,发自农村的诉求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但是,农村也是城镇化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城镇化过程中也有着自己的发展需求和愿景,在传统城镇化中却受到了种种阻力与制约。张兆曙提出了一个新的社会行动的概念,即“非常规行动”理论:“当例行化程序和路径无法支持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时,行动者将会筹划出新的行动程序和路径,借助非常规行动实现自主性欲求。”[1]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农村面临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冲击,但是很多村庄并没有坐等“被城镇化”,而是在积极寻找独特的发展变迁之路。本文将处于城乡交接地带的近郊村①作为考察对象,主要是因为近郊村所处区位独特,它是城镇化所伴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是城镇化首先要触及的地区,城市及乡村两大社会系统在此碰撞、交融,它们所受到的例行化的规范和制度的制约更多,在这里城镇化与乡村之间的冲突更加激烈。我国城镇化正面临进一步深入发展的历史机遇,是从传统城市化向新型城镇化的重大转折,并且将提高城镇化质量作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从农村主体的视角研究近郊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诉求及行动逻辑,对于探究城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转变传统的城镇化建设方式、完善城镇化研究的理论链条等具有典型意义。

一、城镇化进程中近郊村落的行动背景

(一)边缘化

在传统城镇化的语境中,近郊村的发展变迁实际上是一个“走向边缘”的过程。近郊村落的边缘化并非意味着落后和不能发展,而是意味着一种存在形式、发展方式和相对状态,这一概念既包含了对主流结构或中心结构的一种既有拒斥和对抗,也有适应和融合的复杂的态度。中国农村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和地域归属,目前在中国现代化及城镇化大潮的共同作用下,一些村落渐渐变成城镇社区,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走向边缘的过程。首先,从区位结构上来说,农村在城镇化大潮的推动下,逐渐走向农村系统的边缘,然后再进入到城镇系统的边缘,走向边缘并不是一个具有贬义的词,相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的封闭状态而言,走向边缘是农村社会发展的起步,是从边缘区走向中心区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其次,从社会属性上来说,近郊村落在城镇化过程中逐渐地脱离原有农村社会,介于农村社会与城镇社会两个系统之间,形成了一种具有多重边缘化特征的独特社会结构。既区别于城镇社区,也区别于农村社区,呈现出一种“亦城亦乡、非城非乡”的社会存在,具有独特的社会属性。比如社会政策的边缘性,在制度供给中处于边缘弱势地位;社会结构的混杂性,呈现出空间结构的碎片化和人口结构的复杂化;村庄发展的过渡性以及社会成员的异质性等等。

(二)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必然趋势,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城镇化是城市优先发展的城镇化,甚至形成了“牺牲农业支援工业,牺牲农村支援城市”的城乡二元格局,在户籍制度、税收制度、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农村都处于弱势。然而随着时代发展,传统的被动城镇化形式已经日渐式微,这种以土地征用为主要标志的扩张型城镇化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失地农民大量涌现并且缺少有效的就业及生活保障、只追求城镇化速度而造成发展模式粗放、农民市民化难度大、城市病严重等等。这些问题不断激化,甚至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整个社会也开始重新审视城镇化的意义。在此背景下,“新型城镇化”的概念应时而生,它强调要提高城镇化的水平和质量,强调要以人为核心,其内在涵义其实是更加关注“被城镇化”的对象即农村及农民的发展诉求,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更加强调农村及农民的主体性和主动性,而这也无疑会给农村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对学界以及政界来说,转变思维方式,挖掘新型城镇化的内在规律,探求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城镇化进程中近郊村落的非常规行动

“非常规行动”对应的是“例行化行动”,这种“例行化行动”是一种应然的行动,在社会行动概念中,强调的是行动者对社会规范、常规、惯例的一种遵从,或者说是被动的接受主流观念的影响,按照主流规范重复性地开展行动,它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合理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是在不断地发展的,这种形式主义合理性只会要求行动者按照某一种既定的规范行动,这往往会限制实践的突破与社会的发展,因此21世纪的理性哲学正在向马克思的实践合理性回归。马克思把实践置于思想的中心,他的哲学也是一种实践哲学,他既承认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但是也强调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2]。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就是人类有目的地进行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的客观物质活动[3]。因此说,“非常规行动”就是一种以目的为导向的实践合理性行动模式,强调行动的能动性和过程的创造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非常规行动并非失范行动,非常规行动表现为“行动者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不按套路出牌’,或者在例行化行动之外‘另起炉灶’,是通过筹划出新的行动程序和路径,‘换一种方式’去实现个体欲求”[1]。也就是说“行动者首先考虑的是改变行动的程序和路径,即‘换一种方式行事’,而不是挑战规范性要求,只有当行动者‘换一种方式行事’越过了社会规范的界线时,才进入失范行动的范畴”[1]。从这个意义上,可以把近郊村的非常规行动理解为:作为行动主体的村级组织及村民不去被动地接受传统城镇化叙事层面为其安排好的“宿命”,而是通过主动地、积极地行动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可以把近郊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非常规行动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的非常规行动,一类是失范的非常规行动。

(一)近郊村落规范的非常规行动

规范性的非常规行动指的是行动者虽然改变了例行化的行动方式,但又不挑战既有的社会规范,仅仅是在技术层面上做出的行动组织方式的改变。具体来说,在城镇化进程中近郊村的规范性社会行动有以下几种:

1.非农化过程中的合作行动

非农化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城镇化的一个应有之意,因为城镇化的一个要求就是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从农业劳动者转变为二三产业从业者。但是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所带来的是对传统社会结构、社会秩序的“解构”,农村在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大潮的冲击下,原有的“大一统”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村庄共同体和村庄共同利益逐渐弱化,国家行政力量逐渐退出农村,再加上村庄原有的维系力量不能迅速复活,因此农村呈现出个体化、原子化的趋势,村庄就像“一袋马铃薯”(马克思),“蜂房式的彼此封闭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以后,乡村社会的结构单元又重新地复原为一个个原子式的个体”[4]。整个农村形式似乎变得非常悲观。但是学界在探讨农民的行动逻辑时,有一种视角叫做社会互构论,认为“农民行动是个体与社会长期互动的产物,其本身并不存在本质的规定性,农民的选择行为并没有固定的选择模式,而由其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所决定”[5]。对于近郊村来说,作为自我保障基础的土地被全部或大量征用,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却无法及时到位,村民在社会政策、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也使得农民所要承担的风险较城市居民来说大大增加。而“地方政府更加热衷于获得近郊村的土地用作城市基础建设或商业开发,却很少有兴趣去解决土地置换或者出让后农村及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6]。也就是说,当原子化的农民面对强势的国家、强大的市场和资本的时候,会自然地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当国家和市场不能提供足够高的保障水平时,农民又会转而回归村庄集体,寻找安全性框架”[7]。因此在非农化过程中的合作就成了近郊村村民的必然选择,只有加强合作,才能共同应对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的冲击。

近郊村在非农化过程中的合作主要是通过组织化的形式,有这么几种,一是经济合作社,通过经济上的合作来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能产生规模效应,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各种协会,如老年人协会、青年协会、妇女协会等等,加强村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关联;三是村民的政治参与,如民主恳谈、民主决策五步法等等,让村民参与到村庄日常事务的管理中来,通过参与使公共利益达成一致。

2.再集体化过程中的博弈行动

我国在建国后对农村社会的改造中,分别经历了集体化(人民公社)和去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种形式,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在很多农村又出现了“再集体化”的倾向。当然,此“集体化”并非彼“集体化”,从性质上说,曾经的集体化是一种制度安排,而当前的再集体化更多的是一种路径依赖,是“在中国乡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初始阶段中所遭遇的一个无法回避的历史选择”[8]。

一是土地征用中的博弈。这主要是政府与村庄、村民之间的博弈,在既有的城镇化中,国家通过强力手段征收农村的土地,把原有的集体所有制土地变为国有土地,通过转换土地性质及用途后,土地的价值就大大地上升,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土地每亩可以卖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但是这部分钱更多地被政府截留作为财政收入,农民能拿到的补偿金少得可怜,城市和农村不对等的地位,巨大的“土地剪刀差”使的农民无法享受城镇化所带来的“改革红利”。在这种情况下,村庄必然要考虑自己的利益,虽然政府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村庄没有选择的余地,但是可以通过“讨价还价”也就是博弈来为自己争取利益。比如提高农民的土地补偿金、给村民购买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在被征土地上兴办的产业应让失地农民优先就业和入股等等,此外,很多近郊村的土地并未被完全征用,仍然有一部分可以自由支配,因此,很多近郊村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实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及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或土地直接出租等形式来获取收益,但是这种行为一般以村为单位进行,仅靠村民个人是无法进行的。十八界三中全会对土地流转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将会推动农村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为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战略契机。对村庄来说,要把握住这次契机,在与政府、市场的博弈中争取主动,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是村庄治理中的博弈。主要是阶层及派系在村庄公共事务中的博弈。卢福营提出了村庄治理阶层博弈中的“局中人”概念,他认为“局中人”是管理者(村干部)、非管理精英和普通村民[9],村庄治理中的阶层博弈主要就是这三元权力博弈。如今,随着村级民主治理的发展,村庄治理的阶层博弈更趋理性、民主、公平,尤其是在村级民主氛围浓厚的浙江地区,村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大大增强,协商民主已成为一种惯性。在设定的协商民主的制度条件下,村庄公共事务必须经过各利益主体的讨论、协商、博弈,达成一个一致的意见,最终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这就充分保障了村民的权利和地位,以前村干部决定一切的情景再也无法出现。派系竞争则主要出现在选举这样的权力或利益出现重大调整的时候,不同的派系之间的博弈虽然容易出现贿选和宗派斗争,但是客观地说,派系竞争或博弈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村庄治理的民主性和村民的参与性,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是社会权利上的博弈。城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让农民变为市民,但是实际调查中发现,很多近郊村的村民并不愿意变成市民,其原因并不是没有实现非农化,在经济发达地区的近郊村,村民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地实现了“洗脚上田”,农业已经不再是主要的谋生手段,而且很多农民在城中就业;也不是农民在文化上难以适应现代城市生活,相反,随着交通、互联网的发展,近郊村村民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城市化。近郊村的农民不愿变为市民其实是为了“农民”这个身份所承载的那份土地权利,归根结底,就像毛丹、王燕锋所指出的:在“城郊农民的安全经济学”[10]的影响下,土地能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而对这种安全感的追寻也使得近郊村表现出一定的封闭性,虽然在很多经济发达的近郊村,外来人口甚至已经超过了本村人口,但是外来人口却无法享受到该村集体土地运作所附带的种种福利,外地人争取同等“村级待遇”的努力始终遭到本村人的抵制,甚至村庄内部也有严格的规定,如“外嫁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近郊村落失范的非常规行动

“失范的非常规行动是失范性行动与非常规行动的交集,即行动者在重构一种非例行化的行动式样的同时,也突破了社会规范为社会行动设置的‘禁区’。”[1]吊诡的是近郊村落失范的非常规行动一种是因为非理性,一种是因为理性,但其根源都出在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上。

1.处理矛盾的非理性行动

当现有的例行的发展模式、程序或者道路已经无法满足近郊村或村民的自主性诉求的时候,行动者就会趋向于摆脱既有的常规、惯例和规范,从而采取一些突破了“合法空间”的行为,通过进入社会规范所设定的“禁区”来谋求个体利益。比方说上访问题,从当前的数据来看,上访所涉及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征地问题和拆迁问题,而这两个问题恰恰都是近郊村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地方政府侵犯农村农民权益的行为,农民急切地想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农民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牺牲个体利益,做“顺民”;另一种就是突破社会规范的限制,进入“行动禁区”。如果不能做出第一种选择的话,就很容易走向失范的非理性行动。上访就是我国为实现下情上达而设立的制度,但是却规定不许越级上访,而地方政府往往是当事方之一,这就容易使地方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农民或是因为地方政府不作为,或是出于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不得不突破制度设定的“合法空间”,通过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等非理性的行动,以求获得更高层的关注,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更有甚者,农民在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在面对征地、拆迁时采取了极端的行为,造成流血冲突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还有就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组织程度较差的村庄,在处理矛盾时寻找“黑恶势力”的帮助成了一种很正常的“理性”选择,而这种黑恶势力往往是与村庄的经济精英、政治精英捆绑在一起的,在土地征用、拆迁、工程招标等方面经常出现他们的身影,而农民则处于弱势地位。

2.村庄发展中的逐利性行动

失范的非常规行动还涉及到社会规范与个体自主性的关系问题。社会学领域有一个著名的“斯科特-波普金论题”,即“道义经济”和“理性小农”之争[11],斯科特的“道义经济”认为农民的行动策略是安全第一,生存伦理大于理性计算,而波普金则认为农民是“理性小农”,其行动策略是利益第一。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农民尤其是中国的农民往往能在安全与利益的摇摆之中找到一个均衡点。比如近郊村的违章建筑问题,受到城镇化的影响,大量人口涌入近郊村,有些在村中企业就业,有些则因为房屋租金便宜,租住在近郊村,每天在城区与近郊村之间摇摆,巨大的市场需求刺激了农民的经济理性,但是受制于农村宅基地政策的限制,村民无法大规模地扩建住宅,因此很多人就开始选择“另类”的方案,大量违章建筑开始出现。违章建筑触及到了社会规范的“禁区”,本来是政府打击的对象,但是近郊村一方面因为其地缘区位,另一方面农民产生了“法不责众”的观念,因此,违章建筑就在农民的“安全-利益”的博弈中保持着一种危险的平衡,甚至被作为一种“弱者的武器”来对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进行回应。

三、近郊村落非常规行动的性质

(一)非预测性和不确定性

例行化行动是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按照既定的规则、沿着既定的路线做固定的事情,并且结果能够符合固定的预期,因此,例行化行动是一种能够被人把握和预测的行动。但是对于非常规行动而言,以上种种特征似乎截然相反,由于这种行动“不按套路出牌”“不按常规出牌”,所以我们就很难预测,即便是已经知道了“非常规行动”必然会发生,但是其行动展开的具体路径,所涉及的手段、工具,对规范的偏离程度以及行动结果也都是难以预测和确定的。近郊村是城镇化的一个重要主体,其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地位也越来越受重视,我们能预测到面对城镇化的冲击,近郊村必然要作出应对,但是具体如何应对,我们无法提前预测,只能根据其已经表现出来的实践总结归纳其特征规律。如有的村庄在土地被征用以后把土地出让金平均分给了村民,有的村庄则以村民入股的方式将这笔资金进行利用,有的村庄建立起了集体经济,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开发利用村集体资源,并给村民提供分红等其他福利,有的村庄则较为散乱,没有有效的组织,等等。这种非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对新型城镇化以及新农村建设来说,增加了村庄改造的难度,但是村庄形式也更具丰富性。

(二)自主性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非常规行动的主体一般属于弱者,因为其行动是要突破社会规范的制约,而社会规范往往是由社会的强者、精英制定的,他们不会主动地寻求改变,除非他们的地位和利益受到外部的挑战。对近郊村来说,其对城镇化的应对的动力主要是来自内部的推力而非外部的拉力,而且对于近郊村这类村庄如何发展,政府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划,“治理体制上的边缘化导致了近郊村落发展的双轨制甚至某种程度上的无制可依的状态,从而为近郊村落提供了发展的自主选择权”[12]。所以近郊村只能以自主性的行动来应对城镇化、市场化、工业化的挑战,并积累了很多“自发性经验”,如村庄引进工业,改变生产方式、发展物业型经济,实现村庄经济的转型等等,通过这些实践能使近郊村落更加主动地适应城镇化进程,而不至于被城镇化大潮所湮没。另外农村社会的乡土性质使村民联合起来进行集体行动成为可能。

(三)个案性

并非所有的近郊村落都会选择非常规行动,因为非常规行动需要具备相应的基础,如视野水平、预测能力、筹划能力、驾驭能力、知识储备、社会资本等等,如此才能对非常规行动的路径、方式、手段、工具进行合理的组织安排。哈耶克曾指出:知识上的构成性局限决定了大部分弱者没有勇气去冒险,宁愿接受命运、按部就班,过着“有律按律,无律按规”的生活,而不会轻易地去改变日常生活的固有格局,这也是人的一种“惰性”使然。因此采取非常规行动的近郊村都是一些独立的个案,不同的村庄就意味着不同的社会遭遇和行动策略,而近郊村在表现形态上的个案性“决定了它不足以导致宏观层面的社会变迁”[1]。

(四)粗放性

近郊村虽然具有自主选择、自主行动的可能空间,但是由于缺少科学的指导、合理的规划,在发展方式、发展路径上就表现出很大的粗放性、随意性甚至盲目性,有可能导致发展的无序化。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村民的知识水平、视野与以往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在市场化影响下,不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都成了理性的“经济人”,而农村人尚未完全摆脱“小农理性”的魔咒,在这种“小农理性”的主导下,近郊村及其村民往往更加注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对发展方式没有太多的考量。调查中我们发现,近郊村在土地利用、村庄建设、集体经济等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粗放性,这种发展方式将来必然会制约村庄的发展。

(五)普遍性和常规性

前面讲到了近郊村的非常规行动具有个案性,但是我们不能无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就是近郊村非常规行动实际上也是对原有社会规范的改变,虽然社会变迁是一种宏观的变化,而非常规行动是一种微观的行动,但是如果这种微观的行动在社会生活中经过某种特定的社会过程的作用,如模仿、借鉴、传播和扩散等,就可以演化成为一种流行,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所采取的行为模式,这样的话就会导致社会规范、社会原则事实上的变化。所以说,近郊村的非常规行动虽然是个案性的,但是经过特定的社会过程加工之后就可以变成普遍性与常规性的行动,使行动路径和模式逐渐固定化、组织化,并产生新的社会规范、社会原则,如基层协商民主,一开始只不过是几个个案村庄的独立的民主实践,但是经过总结和推广之后,成为了一种普遍的民主治理形式,甚至上升到了国家制度层面,这种新规范对旧规范的替代和改变就促进了社会变迁。

四、城镇化进程中近郊村落非常规行动的意义

(一)有助于推动城镇化的改革与创新

所有的革新都是对既有规则的挑战,这也切合了非常规行动的内涵。近郊村在城镇化过程中没有被动地接受,而是通过“换一种方式”来重新选择自己的命运,这种主动性的行动方式的选择往往具有更高的效率,能摆脱例行化行动或者既有社会规则的困境,为近郊村创造新的机会,获得更多的资源。近郊村的非常规行动作为一种改革和创新,“其过程选择的合理性应该体现在,通过对时间、空间和事项的重新分割与重新组合,至少在理论上应该具有效率、机会和资源上的比较优势”[13]。从我国城镇化的内在前提来看,城乡二元结构安排和组织方式严重地限制了农村发展的个体诉求,而他们身上包含着最原始的创新冲动,当自己的利益与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时候,近郊村只能选择非常规行动(或称之为革新)去实现个体欲求,一种是自己筹划出一种全新的行动方式,一种是借鉴其他成功的经验做法。一种有效的、成功的非常规行动往往能成为普遍性的行动方式,从而推动城镇化的改革和创新,甚至成为顶层制度。

从历史的角度看,近郊村的这种非常规行动具有时代性。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生产关系总是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的,因此,不同时期的社会规范、社会制约各不相同,比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人民公社时期大一统的生产方式的颠覆,看似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但是实际上来源于小岗村的“非常规行动”。再比如如今农村的再集体化,也是对当前社会规范的一种应对,在城镇化、市场化、工业化大潮的冲击下,农民出于安全考虑,通过再集体化的方式来应对挑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近郊村的非常规行动也有规范和失范之分,这就需要建立一种评价约束机制以保持其行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近郊村非常规行动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能否帮助近郊村走出例行化行动和传统城镇化的困境,主要切入点应该是“过程选择”,即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近郊村要摆脱现有困境需要抓住什么机会,创造什么条件;第二,现有的行为方式是否缺乏效率,是否阻碍了村庄的发展;第三,近郊村有什么资源、缺少什么资源,什么资源能有助于非常规行动,什么资源对行动构成限制。通过明确以上这三个问题,才能对近郊村的非常规行动进行合理性评价。

(二)增加了近郊村应对城镇化的资本

非常规行动的自主性、个案性决定了近郊村在应对城镇化的时候能充分考虑村庄的内在诉求,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条件和优势,以村落为行为主体,“在集体行动逻辑下实现内发性的自主发展,推动农民非农化及村落社区化,以应对和适应城镇化大潮”[6],这也就是我之前在一篇文章里提到过的“乡土型城镇化”,这种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比较普遍,尤其是在以乡村工业化为基础的近郊村,表现更为明显,村庄的内在诉求、乡土资源能够被充分地考虑和调动起来,从而使其在非农化、城镇化的道路上有更多的自主行动的可能。

近郊村的非常规行动还有助于重建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前面讲到农村在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的冲击下呈现出原子化、离散化的倾向,集体认同感降低了,合作意识减弱了,村民之间的关系被利益所侵蚀[14],传统的农村共同体面临解体的困境。从实践情况来看,近郊村的这种规范的非常规行动能够将家庭、社区、企业以及公私生活联系起来,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络,并使农村村民在信任、互惠、合作的基础上从原来传统的农村共同体变为集经济共同体、生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三者合一的共同体形式。

另外,近郊村的非常规行动还形成了新的社会规范。有学者指出:农村的社会规范是传统取向的,以传统的道德、习俗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5]。但是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在现代化、市场化的冲击之下,传统的社会规范、社会秩序往往是名存实亡,因为它们失去了支撑力量。而近郊村的再集体化重新将村民组织了起来,基层民主治理的广泛推行不仅使得近郊村在内的广大农村强化了道德、民主、法治的社会规范,还形成了一种以“参与-博弈-均衡”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社会规范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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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青海)

Unconventional Action Logic of Suburban Village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LI Chuanxi
(Teaching and Research Section of Executive Management,Taizhou Party School of CPC,Taizhou,China318002)

Abstract: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domonant position of the new-type urbanization in Chinese rural areas.Therefore,it is siginificantly meaningful to summarize and interpret the action logic embodied in the urbanization of the rural areas.Thetheory of“unconventional action”has provided for us a wonderful framework for our suburban village.Suburban villages become the object of the investigation because of its particularity.The suburban villages have made a series of normal orr anomic unconventional action at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type urbanization.All these actions possess such features as non-predictability,uncertainty,autonomy,individuality,extensiveness,universality and conventionality.While,the normative unconventional action contributes to the promotion of the reform and innovation for the urbanization.Besides,such an action tends to increase the capital of suburban villages for the coming of theurbanization.

Key words:Unconventional Action; Arbanization; Suburban Village; Action Logic

作者简介:李传喜(1985- ),男,山东莱芜人,讲师,研究方向:发展社会学,基层民主治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2ASH003);2015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5NDJC274YBM)

收稿日期:2015-03-02

DOI:10.3875/j.issn.1674-3555.2016.02.005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55(2016)02-0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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