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2016-03-13周湖勇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周湖勇(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周湖勇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撰民法典,由此提出监护制度的立法问题,其中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就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是我国进入老龄社会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需要。为此需要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等方面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修改和完善。
老年人;监护;民法典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撰民法典。可以预见,民法典的制定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立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其制定牵涉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个难点和重点问题,保护老年人权益也是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因而在民法典的制定中要考虑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为此需要对现行监护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以便在民法典中对监护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据以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适应老龄社会的需要。
一、现行监护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迫切需要
老年监护制度属于成年监护制度的一部分,是指为了保护因年老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人的合法权益而为其设立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照护和管理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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