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野下的受教育权
2016-03-13江苏省苏州市职业大学法学所吴为李东华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16年2期
江苏省苏州市职业大学法学所 吴为 李东华
我国宪法和法律都将公民受教育视为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受教育究竟是宪法上的权利还是义务?还是权利兼义务?“义务教育”的意义为何?“义务教育”是谁的义务?本文将主要针对上述问题作一分析与探讨。
一、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并非义务
我国宪法和法律采取了受教育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立法模式,究竟受教育是权利还是义务,或者是权利兼义务?以下便从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与国际趋势来加以分析。
受教育成为一种权利有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这与国家对于教育的介入和控制有很大的关系。十六世纪义务教育制度形成以前,国家并不积极介入或者垄断教育事务,教育与国家的目的没有直接关系,教育也不是为国家的目的而存在,教育基本上属于私人的事务。自十六世纪开始,在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和推动下,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确立,国家逐渐开始全面介入教育事务;同时,公教育的兴起,国家陆续颁布了强迫父母送子女入学的义务教育法,教育是基于国家的目的,而非为人民的目的而存在。到十九世纪人们普遍把教育看成是人们对于国家的义务和责任,与纳税和服兵役一起构成了公民的三大义务。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教育对个人生存发展和对国家的强大繁荣的作用逐渐凸显,受教育逐步被许多国家法律不仅规定为公民的义务,而且明定为公民应当得到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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