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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质解释立场下的“敲诈勒索”解读

2016-03-13畅,赵波*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刘 畅,赵 波*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刑法实质解释立场下的“敲诈勒索”解读

刘畅,赵波*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我国刑法上“敲诈勒索”概念的模糊性,加上学理上的形式化解释,导致了对敲诈勒索罪理解和认定的混乱。现实中不少欠缺刑事可罚性的勒索行为,甚至正当的维权索赔行为,被错误当作敲诈勒索罪处理。敲诈勒索罪的合理认定,应秉持刑法谦抑精神,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从刑法的立法精神上准确把握“敲诈勒索”应有的不法内涵,通过社会相当性判断和构成要件相当性判断,对“敲诈勒索”进行质与量的界定,从而将那些在社会道德秩序内的“社会相当”行为和那些虽不具有社会相当性但未达到刑事可罚程度的勒索财物行为排除于犯罪圈之外。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社会相当性;构成要件相当性;刑法谦抑

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是司法实务中对于个案的处理会经常遭遇的疑难问题。尤其是诸如北京某大学学生黄静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的“天价索赔案”①,大量非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同时引起了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和普通民众的关注和讨论,以至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首先需要恰当界定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近年来出现的许多具有争议性的勒索型案件,其焦点就在于对“敲诈勒索”如何解读。这其中较为突出的行为类型是:针对商业欺诈,以向媒体曝光、向政府举报要挟索取“惩罚性赔偿”的“过度维权”行为,以及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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