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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方法概念的界定

2016-03-13林长春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林长春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论法律方法概念的界定

林长春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摘 要:立足于概念界定的社会学理论,通过考察、分析人们对法律方法概念的认识变迁,提出法律方法的概念界定应该把法律方法同与其相关的概念一同辨析,应该符合人们基于生活常识对此的普遍认知,立足于实践以求通俗易懂。于此,提出法律方法即运用法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解决社会问题、社会纠纷、社会矛盾的手段、方式、步骤和程序。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方法;法律技术

一、我国法律方法概念界定的缘起及分析

据考察,在我国最早提出并使用法律方法这个概念的是徐广林。1986年徐广林在《江西社会科学》发表了一篇名为《法律方法概念之我见》的文章。在文章中作者指出,法律方法是社会经济调节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工具。[1]128作者通过分析总结当时法学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的提法,认为法律方法主要运用于经济管理领域中。最后,作者指出法律方法,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1]129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如今改革开放已经三十余年,社会环境、人们的法治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于法律方法的认识同样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内学者真正开始关注,并致力于研究法律方法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而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主要是受到了域外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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