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偷逃税行为行刑责任竞合的实体考量与程序衔接问题
2016-03-10范娅楠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范娅楠(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试论偷逃税行为行刑责任竞合的实体考量与程序衔接问题
范娅楠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偷逃税违法行为既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又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对象,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规定的不一致,造成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认定的困难,在案件的移送和办理程序方面也存在区分和衔接的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偷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的竞合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偷逃税;行刑责任竞合;实体;程序衔接
一、基于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
案例一:(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129号金闽公司诉闸北税务分局一案,自2003年起上海金闽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闽公司)直接向南京新帆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帆公司)支付运费发票总额的1%,收受了南京新帆公司浦口分公司开具的江苏省交通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其纳税申报中作代垫运费直接抵扣,上海市闸北区分局(以下简称闸北税务分局)对金闽公司进行了立案侦查,随后金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为贵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撤销案件,闸北税务分局对金闽公司两次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金闽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原行政处理决定予以撤销。原审法院认为闸北税务分局对金闽公司虚假纳税申报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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