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立法公众参与的限度
2016-03-09李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论刑事立法公众参与的限度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近年来刑法修订引发的社会公众参与热情不断升温,刑事立法的公众参与对于提升立法公信力、促进刑事法治的良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刑事立法中公众参与不是要求立法者一味依从民意冲动立法,因为谁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命题尚需解答。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的参与反映了其对刑事法律的期待,但是,这种期待能否转换为法律则需要立法者以高度的理性来面对,必须考虑这种期待是否符合刑法原理、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刑事立法的专业化、精英化与民意表达的大众化存在着紧张关系,应当维护立法权威,加强刑事立法的体系化,刑事立法公众参与应当具有一定限度。
刑法修订;公众参与;《刑法修正案(九)》;刑事立法;嫖宿幼女罪
一、问题的提出:嫖宿幼女罪被废除之困惑
近年来,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同时,这一问题更是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废除嫖宿幼女罪。然而,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至今,其立法背景并未发生较大变化,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表面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刑法解释加以解决,对于司法实践中适用错误的问题也并不应当归因于法条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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