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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的预见可能性:兼论结果无价值单位过失犯罪论的疑问

2016-03-09聂立泽,胡洋

聂 立 泽,胡 洋

单位犯罪中的预见可能性:兼论结果无价值单位过失犯罪论的疑问

聂 立 泽,胡 洋

将同一视原理和组织责任论结合,以此作为单位犯罪处罚根据的解释在我国正得到越来越多学着的支持,然而,采取体制过失责任论追究单位的监督过失责任,就必然会与结果无价值的过失论产生矛盾。旧过失论坚持过失犯主体必须对构成要件事实具有高度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单位过失犯罪中的行为人或单位本身往往达不到这种程度。结果无价值的预见可能性学说无法适应单位过失犯罪的处罚要求,无法支撑体制过失论的解释;根据新过失论,只要有低度或相对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就可以归责。采取体制过失责任论,就应当采取新过失论,这样单位犯罪论和过失犯罪论才能协调。行为无价值论是我国刑法体系建设的适宜选择。

单位犯罪;责任根据;预见可能性;过失犯;结果无价值

作者聂立泽,男,河南南阳人,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 510275);胡洋,男,河南南阳人,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广东 广州 510275)。

单位犯罪是犯罪学中的重要类型,也是我国实定法中处罚的犯罪形态。单位犯罪中,一方面,当行为人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产生了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其不仅是自己承担责任的根据,也是单位罪过判断的材料;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人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对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人或其罪过无法明确时,基于单位本身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也可以认为单位构成管理监督过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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