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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诉当事人的扩张

2016-03-09刘学在,谷岩

刘 学 在,谷 岩

论反诉当事人的扩张

刘 学 在,谷 岩

反诉当事人的扩张制度可以发挥同一诉讼程序一并解决相关纠纷的优势,对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防止裁判矛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民诉解释》第233条将反诉的当事人严格限定为本诉的当事人之范围,不利于当事人反诉权的平等保障和反诉独立性的保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相冲突,容易造成裁判之间的矛盾,不符合纠纷解决之统一性的要求。未来应当允许被告以原告和第三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而提起反诉,或者被告与第三人一起作为反诉共同原告而对本诉原告提起反诉,其重要条件是该“第三人”与原当事人一方之间具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反诉当事人;扩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诉讼经济;矛盾裁判

作者刘学在,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70);谷岩,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0)。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对于反诉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重视不够充分,其表现之一是对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之界定过于狭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限定,但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33条第1款则明确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而从比较法角度看,基于反诉制度具有通过本诉这一程序合并解决相关纠纷从而实现促进诉讼经济与防止矛盾裁判等重要功能,不少国家和地区已不再坚持反诉的当事人严格限定为本诉的当事人,而是允许予以适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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