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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公开的现状评估与完善建议

2016-03-09高一飞

关键词:信息

高 一 飞

警务公开的现状评估与完善建议

高 一 飞

我国警务公开经历了起步阶段(1979~1998)、发展阶段(1999~2011)、完善阶段(2012~)。2013年1月1日实施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我国的警务公开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调研表明,我国警务公开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实践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群众总体上是满意的。但是,我国警务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法律文本的内容还应当更具操作性,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上网公开,应当赋予公安机关的公开义务以强制效力,增加公民知情权的可救济性。

警务公开,政务信息,人事信息,执法信息,救济机制

作者高一飞,男,汉族,湖南桃江人,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1120)。

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部分省市颁布的警务公开文件以信息内、外部性为划分标准将警务公开分为内部公开与外部公开,如,2014年12月31日印发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基于警务公开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文将探讨范围限定为向社会公众公布警务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其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务信息、人员信息、案件信息(执法信息)的制度。

公安机关发布的警务信息种类繁多、信息量充沛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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