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比例性
2016-03-09邵明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程序
邵 明
论民事诉讼的比例性
邵 明
比例性的本质是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程序制度及其适用方面,谋求价值(公正、效率)与目的之统一(即在正当程序中实现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比例性要求民事诉讼及其具体程序制度目的与其实现手段之间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其主要内涵包括程序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和相称性。
比例;利益衡量;诉讼目的;诉讼价值
作者邵明,男,汉族,安徽合肥人,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属性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现为消极性、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参与性、平等性、比例性和安定性等。其中,消极性、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参与性和平等性等也属于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在程序制度及其适用上应当符合比例性要求。
消极性、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平等性等已为人们所熟知;对于参与性[1]和安定性[2],笔者已著文做出了探讨。至于比例性,则是本文研讨的主题。本文旨在倡导将程序比例性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法论和解释论方面的一个视角。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1)首先阐释比例原则的主要内涵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适用性。(2)在此基础上,讨论民事诉讼目的、价值与程序比例性之间的内在关系。(3)讨论诉讼比例性的具体适用,或以诉讼比例性来审查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