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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合同法原则》与商人法的关系

2016-03-08刘博文

刘博文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论《欧洲合同法原则》与商人法的关系

刘博文

(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摘要:商人法产生于中世纪欧洲,是由从事跨国商事活动商人建立的商事纠纷解决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曾因国内法的法典化被忽视,但随着一体化市场高速发展,商人法重新受到关注。现代商人法呈现出不同以往特点,《欧洲合同法原则》是现代商人法突出代表,是商人法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人法的发展成果。通过讨论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欧洲合同法原则》的背景和功用,《欧洲合同法原则》对商人法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对二者关系的梳理和分析,可为发展独立自洽的全球商人法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人法;欧洲合同法原则;跨国商事纠纷;法律冲突规则

一、引言

因欧盟成员国间形成高度一体化市场,必须统一跨国商事活动相关法律规范。鉴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存在差异,现存国内法无法满足相关争端解决需求。因此,以奥利·兰度教授为代表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起草小组分析和论证曾在中世纪国际贸易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商人法,详列商人法七项内涵[1],希望通过草拟《原则》促进新时代商人法发展,为形成统一欧洲跨国商事法律规范奠定基础。研究《原则》与商人法关系,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均具重要意义:实践层面,明确二者关系有利于确定《原则》的法律效力并把握商人法具体内容,有助于我国立足欧洲商事主体运用法律规范实现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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