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自然”的现象学解读
2016-03-07张赛赛
东岳论丛 2016年10期
张赛赛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哲学研究
“道法自然”的现象学解读
张赛赛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主客二分的预设导致了人们解读“道法自然”的两难困境:如果“道”无所效法,就会使老子哲学遭遇独断论的责难;如果“道”效法实际的“自然”,就会与“道生万物”相矛盾。通过现象学的分析发现,“道法自然”实际上内蕴了人的视角;其含义是“道”需要“人”依据于“自然”道出自己。从人的视角来看,“道”与“自然”的关系就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通过人的本质直观,“道”与“自然”最终在“有无相生”中显明它们的关联意义。
道法自然;道生自然;有无相生;现象学
表面上看,“道法自然”是一个含义自明的论题,因为我们已经对“自然”的意义有所领会。正如王弼所言,“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王弼:《老子道德经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6页,第66页。。“无称”说的是“自然”不通过指称任何现成的对象来表明其意义;“穷极”说的是我们已经没办法再对“自然”作出更进一步的解释了。言下之意是人人都能理解“法自然”的意思,因而没有必要提出“法自然”本身如何可能的问题。所以王弼只是举例解说之:“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王弼:《老子道德经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6页,第66页。。但问题是,“道”如何能够“于自然无所违”呢?一方面,“道”为什么需要“法自然”?另一方面,“道”是怎么法“自然”的?“道”对自然的效法是否同“道生万物”相矛盾?还有,老子为什么要提出人、地、天、道、自然的辗转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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