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究
2016-03-07肖信平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肖信平
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究
肖信平
(福建省委党校,福建 福州 350001)
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商标侵权争议以及欧盟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指令存在密切关系。从法理上讲,商标制度除以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亦以促进产业发展与维持公平竞争为目标,如何兼顾私益的保障与公益的调和,在网络新兴交易型态蓬勃发展下,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知识产权
在各国国家信息基础建设积极发展下,世界各国网络使用人口数与日俱增。面对网络交易产业的发展,各国政府无不积极推动各项法律的修改与制定,以因应因特网所衍生的法律问题。其中与商标攸关者,乃销售仿冒品等侵害商标权行为。经由因特网交易模式,仿冒品贩卖于全球各地,每年造成在线交易损失之利润高达3百亿美元,占全球网络交易金额约5%至7%。贩卖仿冒品之行为人固应就其侵害商标权行为负担侵权责任(民、刑事),如前述,因特网使用者为数众多,商标权人于网络交易市场维护其商标权(即查缉仿冒商标)已非易事,因此所付出之成本亦与日俱增。
一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商标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供消费大众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并有代表商品一定的质量,而使消费者产生信赖的功用。按商标法规定:为保障商标权、证明标章权、团体标章权、团体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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