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SG第79条第2款的免责
2016-03-07张荣芳林霞玲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张荣芳 林霞玲
(福州大学,福建福州 350108)
论CISG第79条第2款的免责
张荣芳 林霞玲
(福州大学,福建福州 350108)
随着国际贸易日趋繁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为国际贸易重要公约之一。其中第79条采用全新术语,对合同免责问题作出规定。而第79条第2款关于当事方雇用第三人而违约可能获得免责的条款更是创设性规定。探讨和分析雇用第三人的界定及该款适用条件,对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CISG;第三人;双重障碍标准;免责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国际货物贸易迅猛发展,相关风险也随之增加。免责条款作为管理、控制风险方式,对国际贸易起到重要调整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第79条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其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障碍,而且对于此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之或其后果。(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其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仅在以下情况才能免责:(a)按照上款规定应免责;(b)假如该项规定也适用于雇用人,此人同样免责。(3)本条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期间有效。(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合理时间内仍未被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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