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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职务犯罪诱惑侦查制度的完善

2016-03-07陈远树吴大华

东岳论丛 2016年4期

陈远树,吴大华,2

(1.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2)



法学研究

论我国职务犯罪诱惑侦查制度的完善

陈远树1,吴大华1,2

(1.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2)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对职务犯罪侦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了诱惑侦查,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职务犯罪诱惑侦查的具体适用方面,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职务犯罪诱惑侦查的权力主体、证据的可采性、诱惑侦查的内部批准程序及其规范化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在依法严惩职务犯罪的同时,应当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操作层面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诱惑侦查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采用诱惑侦查方式侦办职务犯罪的正当程序,建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法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规范职务犯罪诱惑侦查的权力运行,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职务犯罪;诱惑侦查;人权;平衡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领域依然呈现犯罪高发态势,由于该类型犯罪具有高智商、隐秘性、组织化等特征,传统犯罪侦查方式和手段受到巨大挑战。为了打击犯罪,诱惑侦查这种特殊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侦查机关的青睐。侦查机关如何在保障人权、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诱惑侦查高效率、低成本优势,对于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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