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保卫机构的法律定位
2016-03-02汤自军付理丽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现代教育科学 2016年4期
汤自军,付理丽(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论高校保卫机构的法律定位
汤自军,付理丽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摘 要]高校保卫机构和公安机关拥有相似的职能,有关高校保卫机构是否需要具备公安机关属性的探讨、改革一直在延续。各地各校改革进程的差距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致使高校保卫机构的法律定位至今没有明确。现行行政规章相关规定中,有关高校保卫机构的权力来源、行使的主要职能等内容都表明,高校保卫机构的正确法律定位应是高校内部的职能部门。这种定位既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潮流,也符合依法治教的本质要求。
[关键词]高校保卫机构 法律定位 职能部门 权力
一、高校保卫机构的历史沿革
我国高校保卫机构自建立之日起,就承担着维护高校稳定、保卫高校安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等职能。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高校保卫机构的地位、职能和性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历史沿革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双重属性阶段
自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我国高校保卫机构就兼有公安机关属性,公安部曾多次发文明确规定其具有双重属性。特别是1988年下发的《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指出重点高校可以在校园内设立派出所;此类高校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驻机构,又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具备双重属性。该文件同时规定,没有设立校内派出所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校内保卫机构负责,公安机关可对其授予一定的侦查、处罚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