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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6-03-01

西藏教育 2016年12期
关键词: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秘书处

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各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的二级教育学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宗旨:团结、联合、组织西藏教育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按照西藏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包括学术交流、教育培训、研究服务等。根据各分支领域的教育科研、教学实践、推广应用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民管局审查登记后统一负责印制发放《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备单独的法人资格,不得再设下属机构,不得单独发展会员。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及注销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理事长、秘书长的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提供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住址或挂靠单位的意见等。

第八条 分支机构更名,变更住所、挂靠单位、负责人应向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理由和变更的办法;

(二)新的负责人(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及人事部门的意见)名单;

第九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自治区教育学会上报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注销。

第三章 组织制度及活动开展

第十条 分支机构命名不得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团体名称命名,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如“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受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的领导,其工作要按照《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围绕全区和挂靠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向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审批和备案。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告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分支机构所得财产不得私分、分红。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可以代表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开展活动,应承办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须在每一年年底向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报告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名称为: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70岁,向自治区教育学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领导按照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章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出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征得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两年内不开展活动的,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可罢免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下级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发展会员。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章 挂靠单位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依附的单位或部门称挂靠单位。挂靠单位由分支机构申请经挂靠单位同意,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挂靠单位在该学科、该区域教育质量、师资、重视程度等方面必须处于全区领先地位。

第二十四条 挂靠单位应为被挂靠的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及基本办公条件等人力物力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挂靠单位不得向分支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挂靠单位有监督、指导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权利,依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章程协助支持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挂靠单位不能履行职责的,经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秘书处核查情况属实后,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决定并宣布取消其挂靠资格。

第二十八条 挂靠单位享有分支机构组织活动的优先权,享有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会员同样的权利。

第五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若须使用公章,必须向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秘书处申请,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秘书处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若无特殊原因不得办理银行账号,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有银行账号的,须报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由挂靠单位代管经费,须经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审查备案,并接受检查。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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