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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章程

2016-03-01

西藏教育 2016年12期
关键词:常务西藏自治区代表大会

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西藏自治区教育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西藏自治区教育学术团体。由从事教育领域科学研究和实践教学的个人、团体、单位自愿组成,是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全区教育专家、教育管理者、一线教师,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实现教育强区、建设美丽西藏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受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领导,受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三)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等成果的鉴定、评奖与推广;

(四)出版学术性书刊,举办基础教育的实验学校,开展培训活动;

(五)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参与服务供给;

(六)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七)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八)开展与全国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完成年检工作;

(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制度。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按本会章程开展活动,不能设立下级学会和分支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爱教育事业,自愿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我区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里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服务供给;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学会。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及分支机构两年内不开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请;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执行中国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定不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热爱教育事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不得担任学会领导成员(会长,秘书长),特殊情况例外,但前提是遵守国家关于干部管理办法和社团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人代表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中国教育学会、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本会所属分会等有关单位或机构组织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西藏教育》为本会主办的教育学术刊物。

在自治区教育厅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采取“三审制”,主编、副主编、编辑负责审稿。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主管部门支持;

(四)在准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的款物,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西藏教育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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