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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时期对强盗案的处置办法

2016-03-01王利明

新乡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王利明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与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雍正时期对强盗案的处置办法

王利明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与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摘要:对于强盗案,不同朝代的处置力度各不相同。清代统治者对盗贼问题十分重视,不过康熙时期的政策主要强调“宽仁”,对盗贼的处置力度较小,导致此等不法行为数量迅速增加。雍正帝上台后,修订条例以严惩盗贼,同时大力整顿吏治,并提出一些缉盗安民的有效办法,确保朝廷能够迅速知悉并有效处置强盗案。

关键词:雍正时期;强盗案;讳盗;保甲

历代统治者均将对盗贼问题的治理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法经》曰:“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人们通常以获取他人财产的方式来对盗和贼加以区分。“以强力行之者为盗,其得之也曰抢;以诡计行之者为贼,其得之也曰窃”[1]。强盗案通常会引发杀人放火等恶性事件,因此历朝对强盗案的处分都相对较重。清朝统治者把盗贼定为四大恶习之一,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惩治。笔者重点分析雍正时期对强盗案的处置办法。

一、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了修订

自顺治时期起,朝廷就规定对强盗处以重刑。只要发生该行为,即使没有夺得财物,也要处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的刑罚。如果夺得了事主的财物,那么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要被处斩。在康熙时期,朝廷对律例进行了修改。到了雍正时期,朝廷又命朱轼等人将大清律重加纂修。新条例于雍正五年正式颁布,其例文包含了原例(顺治朝大清律321条)、增例(康熙时现行例299条),以及钦定例(雍正即位以来新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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