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优先权
2016-03-01王忱忱
经营者 2016年21期
王忱忱
论税收优先权
王忱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为税收优先权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对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但是,有关税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际应用上都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针对我国法律设定税收优先权,根据现行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保障方式、存在的漏洞、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思路作简要的探讨,以期对进一步完善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税收优先权 法律保障 法律冲突 解决方式
一、税收优先权概述
(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与其他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仅仅是指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同样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则须有所区别。
(二)税收优先权的性质及其种类
1.税收优先权的性质。税收优先权的性质是先取特权,它是指法律赋予特种债权比一般债权甚至担保物权,先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取得清偿的权利。这种优先债权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必须由法律在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下规定,这就决定了先取特权必须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上的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具有先取特权的特征,即税收优先权是附属于税收债之上的,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税收之债的受偿,它以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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