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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研究

2016-02-28高雪聪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研究

高雪聪

(西南大学 新闻传媒学院,重庆 400715)



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研究

高雪聪

(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产生的媒介审判现象对司法的影响愈来愈大。本文就针对新媒体环境之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减小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公正的影响,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网络媒介审判;研究

媒介审判现象是新闻媒体相互竞争的结果,在新媒体环境之下,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媒介审判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十分不利,新闻媒体主导的媒介审判现象不仅仅影响了社会人群对新闻事件的正确评价,还会通过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积极探究新媒体环境之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对于我国新闻媒体的良好发展及法制社会的建设十分重要。

一、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

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之下,媒介审判产生了。媒介审判就是新闻媒介对报道新闻事件的一种“预审”现象,媒介审判现象往往在正规司法审判之前。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对于新闻媒体及司法公正都是十分不利的。媒介审判使新闻媒体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职能错位现象,而对社会事件的不当审判会对新闻媒体的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司法来说,先于司法审判的媒介审判会使得司法审判向着媒介审判的结果偏颇,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相违背,不利于社会司法公正。媒介审判现象不仅仅是我国媒体特有的现象,美国新闻媒体也存在媒介审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媒介审判现象不是我国社会制度造成的,媒介审判现象是新闻媒体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其是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新闻媒体环境之下,新媒体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的一种手段。[1]

二、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模式

媒介审判现象是由新闻媒介发起的,新闻媒体发起媒介审判的目的是制造社会舆论,提升媒体本身的社会影响力。然而新闻媒体却忽略了由它们发起的媒介审判制造出社会舆论的影响力,媒介审判的舆论效果不仅仅影响社会人群对报道事件的正确判断,并且报道事件的后续处理,对报到事件的司法公正审判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了提升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增加新闻媒体的市场占有率,新闻媒体操作的媒体审判现象实质上就是各种新闻媒介相互竞争的结果。将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模式进行研究,可将我国媒介审判的模式分为三个阶段,即舆论制造;舆论放大,制造舆论压力;形成舆论主观意见,对司法产生绝对影响。[2]

新闻媒体报道事件及传递信息的过程中,都会赋予所报道事件一个主观的“议题”,而在这种主观“议题”的影响之下,读者对报道事件的判断与认知会受到“议题”的引导,从而在判断与认知上倾向于“议题”阐述的观点。而新闻媒体为了体现信息及新闻的显著性,往往会对报道新闻事件进行全方位的“议程设置”,这种全方位的“议程设置”会将新闻的舆论效果放大,而隐藏在全方位议题之下的媒体注入的思维及观点会对读者的思维及意识产生无形的影响。伊特斯曼认为,新闻媒体往往通过突出或选择的方式构造舆论世界。媒体舆论世界看似自由,但读者的思维及意识在媒体无形的引导之下,会产生与媒体议题思维相符合的社会主流舆论。新闻媒体通过突出与选择的手段将新闻报道事件片面地展现在读者面前,突出和选择的方式会将新闻事件的其他事实掩盖,新闻媒体所报道的事件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与议题相符合的社会舆论。我国的新闻媒体大多都是受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因此新闻媒体报道信息中无意展现出的意识及观点往往会被读者误解为当地党政部门的意见。比如我国的主流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新闻媒体制造出的社会舆论效果不容忽视,其不仅仅会主导司法人员的主观意见,其还会制造舆论压力,左右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正常审判。新闻媒体可以对所报道的事件制造舆论,并能够将这种舆论无限放大,广大社会读者对所报道的司法事件的关注度及审判结果都会倍加关注,若司法事件的处理速度过于缓慢或结果与形成的主流舆论差别太大,则社会舆论会对司法的过程及结果产生强烈的质疑,并在此产生新一轮的社会司法舆论。若当地政府及司法部门不能够对这种舆论进行适当的处理,则人民会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对社会政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若司法事件的发展过程还在探索之中,司法人员也会受到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审理也会出现偏颇,案件的审理的公正性自然而然地也会受到影响。新闻媒体制造的社会舆论最终形成主导的社会舆论观点,而这种主流社会舆论观点的形式会成为“意见领袖”,最终形成媒介审判,对司法产生绝对的影响。对司法产生绝对影响的“意见领袖”一般分为两种,即权力部门象征的“意见领袖”与司法专家象征的“意见领袖”。象征媒体的“意见领”只能对司法产生间接的影响,而媒介审判现象最终会形成权力部门象征或司法专员象征的“意见领袖”,进而对司法审判产生绝对影响。例如,2010年赵相杰案改判追踪的专题报道,该事件被焦点访谈曝光之后,当地领导对该事件进行了批示定性,最终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对该事件进行了从重处罚。再如,刘涌案报道之后,法学界的一些专家对该事件进行了评论与论证,最终该案的审判结果由死刑改判为死缓。由这两个案件不难看出权力部门象征与司法专家象征的“意见领袖”对司法事件审判的影响。[3]

三、结语

新媒体环境之下,新闻媒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激烈的竞争形式之下产生了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现象对我国司法的公正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与我国法治治国的政治防治相违背,因此积极探究新媒体环境之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 王星月,贾涵文.浅析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的原因——以微博话题为例[J].卷宗,2015(8):582-583.

[2] 黄茜.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J].今传媒,2012(2):31-33.

[3] 王语嘉.新媒体背景下我国的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研究[J].科技传播,2015(1):227-229.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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