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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现象及其反思

2016-02-27军,何

学习与探索 2016年7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

文 军,何 威

(华东师范大学 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200241)



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现象及其反思

文军,何威

(华东师范大学 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200241)

摘要:社会工作服务本身带有一定“选择性”,但这一特性不应该影响社会工作自身的专业价值取向。在市场化冲击下,服务的最大效益通常决定了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向和方式,因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无论是选择容易接触或者介入难度较小的群体作为服务对象,还是将特定问题强加于特殊对象使之“被服务”等“选择性”服务现象都屡见不鲜。从社会工作自身的专业理论、行为逻辑与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内在困境、处遇动机和外部影响。因此,如何正视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并规避其造成的服务资源的不均等以及服务的不公平性,都成为一项亟待讨论和解决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专业化;职业化

所谓服务的“选择性”,即以一定的主观认识或者客观标注为依据来进行挑选服务的过程。Sweifach在研究中就提出,受雇于不同职业类别机构的社会工作者,他们在服务中往往会超越一些原有专业中技巧、价值和知识的规约而体现一种主观选择性[1]。Simpson更是将“选择”(choice)视为影响赋权行为与社会工作的重要因素,并在案主自决(self-determination)、参与(participation)、公民消费(comsumption)、政策先验标准(policy criterion)和集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等五个维度对其影响进行分析[2]。在我国政府行政规则和执法理念的研究中,出现过类似“选择性治理”与“选择性执法”等类似概念,但这两者都带有明显的贬义内涵。①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其对社会工作专业性的削弱,以及“选择性”中包含的利己观念对社会工作者敬业精神的淡化也是非常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的。

一、问题的提出:社会工作中“选择性服务”的困境

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通常是作为福利国家的功能性定义而发挥着“福利补缺”的角色作用的[3],因而“选择性”本身也可视为社会工作的内生因素之一。在西方世界,国家政策层面上的公共服务,一直都存在欧洲福利国家的“普惠性”(universal)服务和以美国为主的“目标性”(means-tested or targeted)服务的区分。由于服务对象通常难以界定,以及对普惠主义的理想性抨击,使得福利国家公共服务均等化通常被诟病(sickness)为减少了社会活力[4]。瑞典和丹麦等西欧的普惠性福利国家也逐渐开始针对公共服务的“选择”(choice)进行改革[5]。这种有目标性和选择性的公共服务模式固然面对着其公平性的质疑,但对社会再分配的公平性的有力促进也是显而易见的[6]。与此同时,它带来的多重影响不仅辐射到了公共服务的效果上,也作用于和社会福利“亦步亦趋”的社会工作服务上。

专业社会工作的价值在于解决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并实现助人自助,而非针对其问题本身,更非针对这一群体本身。因此,只有适合解决某类问题的方法,没有适合某种人或某类人群的方法。台湾学者曾华源等人就将专业服务的“合适性”即适合某一类具体问题的服务,作为衡量社会工作实务价值的标准[7]。虽然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本身带有一定目的指向性和主观选择性,*这里所说的社会工作服务“选择性”存在合理因素主要是针对中国本土性社会工作。由于中西社会结构(参见田毅鹏、刘杰《中西社会结构之“异”与社会工作本土化》,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专业理论发展脉络(参见赵芳《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内涵、实质及路径选择》,载《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市场环境(参见王宏亮《“双重选择”背景下的社会工作发展策略》,载《社会福利》2013年第3期)和本土性的思想资源存在多重差异(参见何雪松《重构社会工作的本土知识框架: 本土思想资源的可能贡献》,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这些差异反映到具体的实务操作领域,便是社会工作者在不同场景和处理各类问题时所持有的有别于传统专业伦理价值的主观选择取向。这种服务“选择”的合理性在于,它使社会工作者在具体的服务场景中能够将环境因素、个体经验和多种服务方法整合起来,使实务的过程更具效率和效果。但这并不会影响社会工作研究者中立的价值取向与行为准则。因此,社会工作服务的“选择性”并未实质影响到服务的专业性与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发展。与此同时,在社会服务供给渐趋市场化的背景下,以“效率优先”为行为逻辑,尽可能选择为资源最优和利益最大的需求群体提供服务,也是社工机构合理的生存方式与所追求的目标。但需要看到的是,一方面,随着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规模与领域的不断扩大,复杂的市场化需求和快速的信息交换淡化了服务的专业性,同时要求服务更有效率和功能,而市场引导、行政监管以及专业自身伦理规约也不能很好地约束服务提供者,从而使社会工作“拒绝估量社会基础的结构状况”[8]而开展服务;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工作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成了提供新社会管理及专业服务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社会工作服务较好实现了对于政府社会治理手段的局部替代,从而使政府部门习惯于将社会工作服务朝着单一功能化的方向引导,所以在实际的社会工作服务操作中无论是为取得最优的服务资源,或是选择容易接触或介入难度较小的群体作为服务对象,还是将特定问题强加于特定对象使之“被服务”的现象都有逐渐被常态化的趋势。

可以说“选择性服务”是当前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中存在的一种突出现象,其主要表现为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手段等方面的单一聚焦和偏向,与服务的系统性和无私利性相悖。这种现象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必须警惕其过度发展,否则会影响社会工作的专业成长、损害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形象。无论在社会工作专业要求、行动逻辑、价值伦理还是社会选择方面,如何看待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以及规避因其过度追求而造成服务资源非均衡、不公平现象,都将成为一项亟待讨论的新问题。

二、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的表现及其影响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与服务型政府的推行,自上而下地将专业社会工作推进到社会治理与服务创新的第一线,在社区场景以及其他特定场域中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已成为既然的事实与自然的趋势。作为政府不同层面管理系统的一部分,社会工作服务需要有效应对不同管理层面的要求[9]。但基层社会组织与民间团体自身结构的特殊性及其日益增大的生存压力,很容易使服务提供者产生自我逐利的动机和行为,从而开始对服务对象与服务领域“挑肥拣瘦”。同时,社会组织与社工机构往往受制于体制内自身权力弱化、自身财力短缺以及自决权力的规约,只能有选择性地,抑或是有限性地为合适的群体或领域提供服务。这本是社会工作服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一次重新定位的契机,但现在却更像是一种无可奈何的举措,由此带来的可能是难以拭去的专业诟病和社会质疑,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至少有如下几方面。

(一)“选择性服务”弱化了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产品的专业性

以追求“行动效益”的“效益论”在新的时代环境中成了社会工作追求“物质效益”乃至“专业满足”的依据。*康德的“义务论”与边沁的“目的论”(或译为“效益论”)可以成为专业伦理的揭橥,潜移默化地引导着社会工作以及志愿服务行业发展至今。“义务”规定了专业的规则,即实务工作必须在一定的规约之下施行,无论这一规约是道德、法律还是某种行业守则;而“目的”或者“效益”在伦理之中,更多的是赋予了社会工作“择食”的天性。“选择性服务”就是传统伦理观念在新的时代特征和不断转化的专业生存环境之中的催生品。随着社会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大,效益和物质价值逐渐成为社会组织和机构的主要追求。新管理主义模式下,社会工作机构与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开始注重管理人员的任用而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运用企业化的运作方式来经营各种社会服务。社工开始并不必然是因为专业出色而成为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这一改变显然打击了社工的士气[10]。

机构运营的专业化和所提供服务的专业化本身是双轨并行的,两者并不存在着此消彼长的联系,反而应该实现共赢。作为社会经济对社会心理影响的核心产物,管理主义和消费主义也许适合社会工作服务以项目为单位的运营机制,而绝非可以对一种拥有特定的科学基础、专业知识与技巧的专业产生影响。以理智层面的“信任”与“同理心”为代表的专业价值伦理乃是社会工作的灵魂,它代表着以人文取向来面对人们[11]。专业理念与伦理也恰恰保护社工不受机构以及一些部门的利益侵害,同时也使案主免于社工不合理行为的影响。当案主与社工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地定位为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的角色关系时,社工便开始为了物质效益或者专业满足来“选择”适合的案主来接案,“选择性”服务便淡化了专业信任。这种以利弊、盈亏为依据的消费主义选择代替了社会工作信任和“同理心”的基本关系伦理,造成的后果就是案主与社工的角色功能倒置。如此反复而行,并在服务机构中不断传播,其对社会工作专业性和职业形象的打击将十分严重。

(二)“选择性服务”造成了社会工作者的“惯性”思维

需求评估和优势评估,应是一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先行之石。需求评估重视案主的问题所在;聚焦于优势实质上是对以往社会工作“缺点模式”的一种“反动”[12]。了解案主与目标群体的需求和优势所在,是社工在实务操作中专业技术反复运用的过程,也是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经验不断深度融合的成果。前期评估的信息必须是基于客观的事实信息,但长期以来以需求为专业服务指引,社会工作实务也难免会产生需求的“惯性”。*社会心理学中,Tycocinsky和Pittman(1995)将“惯性”(inertia)解释为“不作为”(negative act)的一种形式:个体在首次选择不接受某个机会时,也会放弃之后所遇到的相似机会。而这种“惯性”来自于个体对于某一事物的认知及其介入的动机。这里引入“惯性”概念用之于社会工作服务,也是用来解释社工在选择服务对象和服务方法的过程中,以自身初次的认知和动机为参照,从而一直选择某一对象或方法而忽视其他对象或方法的行为。社工服务的“惯性”会带来相应的责任和风险,这种影响往往是由信息环境、政策制度以及个人动机来决定的。社工在服务中越是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决定性作用表现得就越发明显。这也是社会工作伦理中提倡公平和案主自决的原因之一。例如,服务的提供者逐渐放弃了对一些比较熟悉的案主群体的前期评估,取而代之的是用一次评估来对应多次介入,或者以自己的经验判断来建构甚至“虚构”出案主的需求。

“惯性”的拥有者首先是面临或者正在进行实务操作的一线社工。长久以来,社会工作者无论在内源还是外源环境中都被浸泡在助人的基本理念之下。Levy认为传统社会工作的本质是利他的,如果专业人员相信这种假设(慈善服务就是有效率和效果的服务),那么久而久之,社工面对比我们不足的案主,很容易因此而忽略自己助人行为的正当性,甚至掩盖某些错误。更可怕的是,还会自认为他们所做的事情不会有错(legitimate),甚至开始享受专业身份带来的威望和兴趣[13]。换句话说,一线社工如若主观上以经验来判断案主的需求和优势,带来的不仅是服务效果减弱,更严重的是造成社工服务伦理和价值观偏移,从而泛化了专业社会工作。此外,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对社会服务需求的“惯性思维”同样会影响到一线社工在实务中的处遇操守。中国本土性社会工作服务仍然富有浓重的行政性色彩,政府和市场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权限边界,行政职能的选择性也极大地影响着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方向。行政选择性的背后实质上存在着“行政选择性”和“行政不作为”。行政选择性所依据的就是对需求和问题认知的“惯性”,以经验和原有的信息判断需求之所在,忽略了不断变化的新情况。这种影响自上而下反映在政府引导的社会服务层面上,从而最终也会导致社会工作服务中的选择性操作。

(三)“选择性服务”将带来“形式化服务”的盛行

对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各个过程节点的测评与反馈包括了对整个服务过程与效果的评估。案主是“反馈”信息的重要来源,而基于社工主观本位的“选择”往往先于实务过程,因而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带来“选择性反馈”也就顺理成章了。也就是说,既然社工在服务开始之初进行了主观选择,那么对于自己选择的服务模式,在评估的时候也会进行自我“优化”。这种二次错误对于社工来说看似不可理喻,但却可以统一在专业服务流于“形式化”的问题上。

“形式化”的表现有两种:一种是缺乏理论指导,使社会工作实务流于技术与经验层面的服务“形式化”。实务工作过程中,一些社会工作者本身在专业知识和理论程度上的不足使他们更加注重技巧与经验在社会工作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而对于专业理论敏感性的缺乏也使专业实践活动的策划、评估甚至督导的过程都流于技巧与经验层面;同时社会工作专业发迹于临床诊断的历史,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的缺乏也使社会工作者更加重经验而轻理论[14]。在尚未完全达到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基层社工机构中,有经验的社工往往更具有发言权,他们面对的人群更多样、处理的问题更复杂,在现实问题多于理想问题的情景中,经验也往往更具效果,但他们处理问题的初衷往往也具有被经验“惯性”左右的风险。另一种是“流程性”的社会工作服务带来的“形式化”。在案主或案主群体的问题未被完全了解的同时,就用一套所谓“专业”且“成熟”的解决机制来套用解决,当然它产生的结果和反馈的内容自然也是可以被预估,乃至被操纵的。一项专业服务实践的开展不仅要追求过程整体性,也要重视方法的整合性[15]。也就是说,不仅要全面解决案主的问题,更要照顾案主的感受。这样的医学模式的“流程性”专业化策略也会让本已受到社会不公正待遇的服务对象进一步承受由问题带来的社会污名影响[16]。

虽然形式化的服务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社工的“选择性服务”,但这一现象的出现背后折射的是一些实务社工专业素养的缺乏,尤其在一些特定的实务领域会对服务的质量产生消极的影响[17]。无可置疑的是,社会工作服务拥有一套较为固定且专业化的实务流程。但作为一种以个人理性为主导的服务操作模式,这一过程也容易被纯粹理性乃至功利主义所绑架。

三、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产生的主要原因

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的产生,反映出我国社会工作在专业化与本土化发展进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也体现出社工机构、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者在运营、管理机制以及个人专业伦理操守上的欠缺。而作为一项新兴职业,一线社工也最能够体验到社会工作实务为其带来的权力与价值。同时,作为基层公共服务的践行者,社会工作者实际上也承担着大量行政权力与社会政策在最基层的最后落实。因此,深入透析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的诱因,不仅需要从本土环境下社工专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来解读,更要从一线社工实务操作中的内在逻辑与实际行动中来探求。

(一)内在动机:“冲突”与“合作”的二元对立产生了“选择”

“选择”无疑是解决“冲突”和“合作”这一二元对立的最好形式。但问题在于,无论是案主选择还是社工的伦理选择,在特定社会工作实务场景之中,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需不需要“选择”?又是否允许“选择”的存在?在对公共服务与NGO提供的服务研究当中,非盈利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市场机制,也就是国内诸多研究者所称的“社会选择机制”。*这种“社会选择”实际就是服务出资人的选择。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教授认为,社会组织运行体制上也越来越多地从市场体系中借鉴其高效、规范、可持续的各种机制,通过市场化、企业化的运作模式改变社会参与服务提供的方式。王名教授在其合著成果《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一书中,将类似于市场化机制称为“社会选择机制”。“社会选择机制”一方面促使组织的分化,另一方面也促使慈善组织整体朝向良好的方向发展。除了通过捐赠进行选择之外,普通社会公众还可以运用更多的方式进行选择,如公众的舆论评价等[18]。在“社会选择机制”作用下,所有受助个体和组织都在运作能力、公信力和专业性等方面提升自己,以免被排除到社会市场的生存许可范围之外。而相较于社会选择,行政选择的弊端显露无遗:一方面行政选择无法合理与准确地呼应各类群体的需求;另一方面行政选择也无法满足社会组织、尤其是非营利的服务提供者生存乃至盈利需要。因此,有效保护这套机制,实际上就是保护一套能够保证效率的机制。作为与社会服务相伴相生的社会工作实务,基于服务项目效率从优的选择而采用最适合的服务对象,是最具效果的实务工作方法其实也是有助于自身发展的应势之举。

那么,社会工作者选择的“度”在哪里?也许服务的对象群体以及需求与目标已经由“社会选择机制”所定位,但具体到操作层面,社会工作者如何定义自身的处遇原则?这就要回到对“冲突”的讨论之中。Rozsos将实务中出现的“冲突”分为几个类型:源自于专业意见之间的差异;源自于缺乏沟通;源自于错误的指导原则[19]。作为专业社会工作者,无论是遇到与案主的认识乃至行为方式的冲突,还是陷入伦理的两难困境,都是将自己置于“选择”的境遇之中。然而在社会工作中,“各类的介入模式和理论,是预设了社会工作人员采取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去了解受助者的苦况困境”[20]。因此,这种“选择”对社会工作自身的“价值中立”应当是毫无瓜葛的。也可以说,不同于宏观服务的“社会选择性”,实务层面的服务选择更多是依靠社工自身对于冲突的理解和应对。而规避冲突,寻求合作便成为“选择”的主要目的。在特定的服务目标群体中,选择便于接触、态度积极的服务对象便成为避免服务冲突的直接方式。当然,这一选择不仅规避了风险,也无意中在案主群体中进行了一场“他者”(otherness)或旁观式的挑选。不过这种选择往往先于价值判断,因此社工仍可以以完全中立的态度来处理个案以及与案主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社工的选择是没有“度”的,也根本无法断定社工在实务操作的各个阶段选择的权力和依据。或者说社工只是为了工作的简单化从个人意志上规避了价值而做出了最后的选择。

(二)处遇困境:选择性服务是“无赖”还是“无奈”?

社会工作的“选择性”服务更多的是遵循着“效率为先”的行为逻辑而衍生出来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者开拓了新的生存与发展机会,也造成了社会工作者自身与服务项目之间的利益捆绑。社会工作者在与不同的服务对象交流联系的过程中,将以“案主为本”的行动准则转变为以服务的效率与效益为本,目的是为了选择适当的案主与最为熟练的方法来进行服务,进而将效率与效益最大化。同时,一方面,社会工作的“选择性服务”是基于长久的社会互动而产生的,无论是有无政府背景的社工机构或者社会服务组织,他们需要生存,就必须依仗其“公信力”与服务的受用者以及社会大众进行长期互动。这本身便是一种选择机制——社会选择了谁的服务,谁在同行业中也越具有说服力,谁也就有能力选择最具效率的服务模式。另一方面,“选择性服务”也带有这个时代社会大众特有的价值偏好。社会大众的普遍选择往往基于其切实利益,也就是社会现实需求,但这种现实需求需要的是一种针对性的满足,它不会过多地关注服务本身的专业性。由于没有预先存在的市场,以及无法准确界定所要购买服务的品质和数量,也无法克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21],因此无论是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还是间接向购买方提供的服务项目,都无法准确地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然而这类服务提供方却占有着大量本土专业资源。大众所偏好和“同情”的那些未接收到足够的政府资源却提供着迎合多样性需求的服务机构,往往未受到或没有能力接收到专业社会工作理论和理念的眷顾。不可否认的是,消费者多样性的选择会激活社会服务消费市场,但也容易将社会工作自身的价值扭转,从而改变社工服务的专业初衷。我们可以预见到的是,当社会需求不再选择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那么专业社会工作者也会将“选择性服务”作为其服务价值判断。这不仅会造成服务资源的流向失衡使某一群体的问题过度被关注而其他群体的问题被忽视,而且作为服务提供者层面上的“选择性”理念也会造成社会资源再分配的不公;大众对其不满的同时,也会将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可度与之捆绑,最终使本土性社会工作职业化之路蒙上阴影。

当然,有选择地开展服务从而规避风险对于这一行业的发展显然是有利的,但这也是缺乏资源优势的社会组织为了生存下去的“无奈”选择。注重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的“选择性”服务,无疑都是一种尊重经济效能和个人判断的选择。在社会服务市场化和网络化社会发展的背景下,这种选择也无疑是有理有据且有利的。以服务的效率和与产生的效益来“补偿”(compensation)工作中价值、理念抑或文化内容上的缺失,在雇员看来,也算是一种工作“优化”(optimization)的过程[22]。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这种说法显然会被社工机构的雇员们所接受。然而对于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理念以及追求公平、公正的主流服务逻辑来讲,这种“理性选择”显然在价值判断上是有失偏颇的。为了打破这种“无奈”,要求社会工作在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道路上将专业价值理念与“效率”的双重逻辑统一在当代社会工作当中。这也是社会工作专业在发展过程中规避“选择性服务”的消极影响、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

(三)外在影响:本土环境下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认同的徘徊

“选择”即意味着有所选而有所不选,不管是以什么标准,最终结果是有所“区别”的。无论是从社会工作发展方向与宏观目标出发、还是从服务策划和定位的角度来讲,以一定需求和优势为依据的选择性服务是具有某种合情合理性的。我国对待社会工作一直坚持党政主导、社会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社会工作制度建设同样体现了党政主导的特点,即关于社会工作发展的基本政策和制度都是各级政府推动制定和实施的。由于发展社会工作是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以地方政府就有了选择性[23]。也正是由于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工作服务的运行机制,使社会工作服务“被”指明了方向,造成了不区别需求而区别群体的价值偏颇和客观性选择。此外,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在与本土性社会工作服务分享着专业认同感。在专业服务的实践当中,社会工作者自身本就承受着社会利益与案主利益的冲突、两难困境以及案主利益最大化的伦理困境挤压[24];同时,在本土政策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环境中,文化观念的差异和价值资源分配的不合理性也同样影响着社会工作者实时或者非实时的判断。因此,在政府购买服务大行其道的社会服务行业之中,社工也往往需要并迫于压力选择借助于群众工作强大的动员性来使服务的效果最大化。这本无可厚非,但需要看到的是,虽然本土性社会工作本身并不带有政治取向,但专业伦理在此类具体操作当中更容易被泛化为简单的助人理念,容易使社工淡化专业服务的区别度。

要符合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要求,就要有特定的价值理念、专业伦理、专业知识、实务操作能力。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颁布、施行了一系列专业和职业社会工作者培养和考察的政策措施。*2004年“社会工作者”在我国被正式认定为一种新的职业,并制定了相应的《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 2006年,国家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19个部委和群团组织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可以说,近10多年来国家对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的培养在制度安排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这些本土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机制都将合格的政治素养及其行为要求作为衡量专业社会工作者素质的首要标准,行政效力需要社工保持较为统一的思想从而使服务更具直观效果。然而社会工作最广泛的伦理原则是基于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及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基于人性的价值及尊严、人群关系、正直及能力的重要性。《美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开篇就将尊重社会之多元性、重视社工的文化能力作为首要原则,并着重强调了服务意识、社会正义、人群尊重等基本价值伦理。在本土环境下,我国社会工作者知晓这些基本的伦理规范,但往往由于缺乏对其深入的理解,加之受政策导向作用明显,其结果往往容易产生对社工伦理价值基本原则理解的偏差。

此外,在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监督机制并不完善,造成了“选择性服务”现象并未得到足够的知晓与重视。机构所组建的专业化的督导系统不仅要为一线社工提供专业科研知识与技术上的支持,也要为规范化的一线实务操作提供可靠的监督措施。作为嵌入在“服务型治理”的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工作实务之间的纽带,社工机构也需要在机构的管理、运行以及专业技术层面上加强监督。这需要三方面产生合力来完成:首先,社工机构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遵循政社合作的相关政策规范。社工机构遵循“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但不能将“以人为中心”代入到项目采购等政社合作的机制中来[25];其次,社工机构自身要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情况和发展特色的自我监督机制,这套机制不仅要从实务的规范上、更要在伦理价值上对社会工作服务中社工与机构的随意性行为进行约束;最后,案主及案主群体等服务的对象,以及社会服务的购买者,也应当发挥对社工的监督监管的作用。唯有这样,才能最大化发挥社工机构对于社会工作专业化进程的重要作用。

四、简短的总结与讨论

将“选择性服务”放置于社会工作专业性的范畴之中来讨论,其对专业理论的冲淡、对职业素养的模糊以及对专业服务过程的错误引导等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起步较晚,至今还保持着行政性和半专业化的运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追求“公平”的服务效果便是主要的目标与行为依据,而其最大局限在于“由于主权事务和人权事务的模糊,产生泛化服务的倾向”,从而使得社会工作人才无法以专业的价值理念、理论知识和方法技巧区别于传统助人者和志愿服务者[26]。因此,以“公平”为单一的服务逻辑再也无法满足社会工作者市场化发展环境中的生存条件。尤其是能够承接社会职能和事务,主体为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的各类NGO、NPO 组织在新管理主义的影响下已经发展为具有缜密项目化和流程化的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单位。普惠的服务观念尽管仍作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专业伦理而存在,但其仍无法主导相应的社会工作实务。因此,以“效率”为服务逻辑,尽可能多地为需求最大的群体提供服务,以此来获得利益成了这些机构所追求的目标。同时,现如今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供给模式也早已被打上了市场化的烙印,由此,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也就有了财富追求和职业认同的目标区分。在这一基础上,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便被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视为一种更为有效和妥当的生存与竞争方式。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从社会工作发展方向与宏观目标,还是在服务策划和定位的角度来讲,以一定需求和优势为依据的“选择性服务”似乎就是合情合理的。

国家政策层面上的公共服务虽然存在“普惠性”和“选择性”的区分,但无论在何种社会经济背景和发展程度的国家,两者的宗旨都是为了满足国民的生活需求和福利需要,以此来维持社会稳定。所以无论“选择性”服务对于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利弊几何,它都是这一专业在现有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发展所要接受的转变,也是必须反思的过程。作为一线社会工作者也需要始终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以社区为背景最大范围地整合包括志愿服务在内的不同资源,创造符合本地居民需要的社会服务。虽然社会工作共同体不断努力的一个方向就是致力于探索并建立一些普遍适用的实践框架,他们将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以及人类关系的知识融合在一起使其专业知识基础变得日益宽厚[27],但在这一过程中社工自身的能动性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价值导向、集体利益目标以及个人认知追求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在对实践手段、专业方法乃至伦理价值进行反思的过程会无形地增加社工主观选择的可能性。但需要警惕的是,正因为我国本土社会工作发展的不成熟性,所以不能够因为一些利益趋动或客观因素的导向而产生专业价值上的偏颇。从这一角度来说,社会工作“选择性服务”不应该是一种为求便利和利益最大化的过度选择。作为社会工作者自身,唯有主动去适应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环境,并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专业理想不动摇,才是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在本土环境中前进之路,也是一个专业和一项职业可以长久立足的坚实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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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云涌,张斐男]

收稿日期:2016-04-2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13&ZD043);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都市底层社会及其公共治理研究”(13JJD84000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回到马克思:西方社会结构理论的比较与反思”(13BSH002)

作者简介:文军(1969—),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社会工作理论、社会学理论、城乡关系等领域研究;何威(1988—),男,博士研究生,从事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6)07-0038-08

①吴理财从农村政府行政的维度分析指出,所谓“选择性治理”,完全是基于自身利益有选择性地展开行政作为,而不是以乡村人民的利益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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