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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含透明部分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交视图的探讨

2016-02-27冯晓燕

专利代理 2016年3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外层外观设计

冯晓燕

关于包含透明部分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交视图的探讨

冯晓燕★

对于带有透明材料的产品如何提交视图,《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视图形式不尽相同,表达透明部分的方式各有千秋,审查员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视图的理由、方式或处理结果也有多种情况。专利代理人希望通过探讨能找到一种简单的准备此类产品视图的方式,既能清楚表达产品,还能让申请人节省准备申请文件的时间、费用,也能让审查员审查时迅速、正确地审查和理解产品,最终达到多方便利的效果。

外观设计 透明产品 视图

在代理外观设计申请时,包含透明部分的产品因产品内外层可能有不同结构而比较不容易表达清楚。

一、《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规定的几种外观设计产品视图形式的比较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提交两种形式的图片:一种是参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的线条视图,还有一种是针对产品实物拍摄的照片。使用电脑软件制作的渲染视图,虽然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没有单独规定,但因其能清楚、真实地显示产品,其正投影效果比照片还要符合机械制图的投影标准,在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一直是接受的。

下面提供几个采用不同视图方式表达产品的外观专利,可以看出照片、渲染图、线条图对于透明产品表达的效果对比。

【案例1】王旭丰,“玻璃杯”,ZL201230610647.8,2013-06-19(见图1)。

【案例2】苏州爱普电器有限公司,“吸尘器(VC-375)”,ZL201330109883.6,2013-07-17(见图2)。

【案例3】谢小平,“水杯(兔子型)”,ZL201330048287.1,2013-06-26(见图3)。

图1 照片

图2 渲染图

图3 线条图

二、实践中包含透明部分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交视图的规范实施及遇到的问题

对于带有透明材料的产品如何提交视图,《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4节“图片或照片的缺陷”第(10)项中指出:“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编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视图提交规范》中有以下规范①林笑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视图提交规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52-53.:

(1)对于透明产品,应该按照透明状态提交外观设计申请视图,当透明产品内外均无图案时,可以按照不透明画法绘制产品外形;当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应该分别表示出来。对于透明情况的标注,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该产品由透明材料制成;也可以在视图中标注透明符号。

(2)对于部分透明的产品,应当提交产品透出内部结构的透明状态的外观设计申请视图。但是对于透明产品的透明内壁,若无设计要点,则不必表示出来,若产品的内壁同样具有视觉效果且具有设计要点,可以使用剖视图表示产品内壁的外观设计。对于部分透明产品透明状态的标注,可以直接在视图中用透明符号标示产品的透明部位;也可以在视图中将产品的透明部分用指引线标注大写英文字母;也可以提交参考图,在参考图中用多重斜线(或阴影)覆盖产品中透明的部分,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参考图的斜线(阴影)覆盖区域为透明。

上述规定,非常细致,但是过于繁复,如果采用线条绘制视图,对于结构稍微复杂的产品,可能需要非常多的视图才能表达清楚,这无疑给申请人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增加了不少难度。并且,对于声明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很有可能因增加视图而带来优先权丧失的风险。

还有审查员要求申请人按下述规定准备视图:按照非透明画法绘制正投影图,立体图等其他视图可以按照透明画法绘制。但事实上,仅提交一幅立体图并不能反映产品正投影六面视图所显示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要增加立体图的数量,才能表明产品各个投影面的结构;并且对于同一个产品,正投影视图按非透明画法绘制,立体图等其他视图按照透明画法绘制,这也会给申请人准备视图造成非常大的困难;不论申请人使用何种软件制作视图都可能要增加至少多一倍工作量,还极其容易导致正投影视图与立体图之间存在不对应的结构或线条。

鉴于产品的照片和电脑制作的渲染图比线条图更容易直观表达产品,通常我们会建议申请人使用上述两种形式的视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但是对于只接受线条图的一些其他国家的专利局,如果申请人以中国申请作为外国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时,就必须要准备线条绘制的视图。而且,从2015年底发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可以看出,部分外观设计已被写入并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被正式纳入《专利法》,考虑到对部分外观设计采用照片或渲染图表达保护范围时较为困难,而最简单的表达方式是采取线条绘制的视图。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给申请人制定一种采用线条视图简洁而又清楚的显示带有透明部分产品的规范。

三、关于如何找到一种能清楚便捷的准备视图的探讨

在实践中,专利代理人注意到用粗细不同的线条表达产品外层和内层结构可以轻松达到清楚显示透明产品结构的目的,从以下【案例4】和【案例5】的产品视图可以明显看出这样绘制视图的好处:

【案例4】微软公司 ,“智能眼镜”,ZL201530261840.9,2015-12-30(见图4)

【案例5】微软公司,“护目镜镜片”ZL201530261788.7,2015-12-30(见图5)

图4

图5

图4和图5左侧视图为采用粗细不同线条绘制的视图,粗线条表示产品外层轮廓,细线条表示产品透过透明外层可见的内层结构;右侧视图为使用线条粗细一致表示产品内、外层结构的视图,两者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左侧视图对分别表达产品外层和内层结构更为清楚,并且申请人准备视图只需要使用不同线形即可,十分便捷。并且,采用此种画法,不论申请人在图中标注或在简要说明中以文字说明,透明部分的范围都非常明确,不会因为有轮廓线条交错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产品不能清楚表达。

鉴于此,笔者认为,《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的规定是“参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将审查标准灵活掌握,对于带有透明部分的产品,明确允许申请人使用粗细或深浅不同线条表示产品外层和内层结构。这样不论是申请人准备申请文件,还是审查员审查申请,以及国外申请进入,包括将来准备设立部分设计制度,都会比较方便。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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