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照抄上位法的原因和改进建议
2016-02-25孙述洲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孙述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范围。根据我国立法体制,赋予地方立法权,是为了弥补中央立法反映各地不平衡状况、解决地方特殊问题的不足,发挥地方管理当地经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因此,地方立法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照顾不到的地方”,适应本地实际需要,突出“地方性”,这才符合授予地方立法权的本意。
然而,毋庸讳言,地方立法中大量存在着照抄照搬上位法的现象。例如,一些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从法规的章节结构到具体条文,几乎全部照搬上位法,条文内仅零星“点缀”一些“地方特色”条款。一些条文从文字上看并非全部照抄上位法,但规范所涉及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照抄上位法,如很多地方法规条文中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既然上位法已经规定了行为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法规只是重复上位法,不能加重、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再比如地方法规中大量存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并无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尽管从形式(文字)上看并未重复,但显然属于实质性重复,因为地方法规并未新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仅仅是对上位法的“重申”而已,完全没有必要。
二、地方立法重复的弊端
(一)增加立法成本
从起草来看,尽管文本照抄本身不会耗费多少精力,但为保持条文的逻辑统一和表述规范,抄哪些、不抄哪些,却要花大量时间选择、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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