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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显示货运代理人为提单发货人保函》性质认定问题研究

2016-02-24李田田

西部皮革 2016年14期

李田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0000)



《不显示货运代理人为提单发货人保函》性质认定问题研究

李田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0000)

目前,在业务实践中,货运代理人为了承揽生意经常向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出具各种保函,然而,对于货运代理人而言,不同的身份决定不同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决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许多货运代理企业由于不清楚或不明确自己的身份,尤其是在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的时候,混淆托运人、承运人、代理人、独立经营人的概念,摆错自己的位置,从而行事不当,造成该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不该承担的责任却要承担的被动局面。其中,关于保函的认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货运代理人如何合理适当地签发保函从而自保,如何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不要越俎代庖而替人受过成为一大实务问题,值得深思。

一般在承运人提出要求货运代理人出具保函,或许基于信任和认可,或许这已然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实践中,由于货运代理人出于一些利益考虑铤而走险接受此项要求的案例屡见不鲜。承运人往往会要求货运代理人出具保函以保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或要求货运代理人在承运人出具的保函上加盖公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货运代理人为向承运人体现自己“优质”的服务质量,一般随意地按照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保函。货运代理人此时仅是货主的代理人,出具保函的行为似乎是超越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职责范围,因此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也远远超越了其应当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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