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6-02-20杨宇冠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杨宇冠,杨 依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研究学院, 北京 100088)
【法学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的若干问题研究
杨宇冠,杨依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研究学院, 北京100088)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诉讼活动符合司法规律,理顺侦查、检察和审判功能的关系,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法庭依法独立审判,强化审判功能。在法庭审判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质权等一系列合法权利。“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侦查和检察干警的职责有所减少,也不意味着三机关的地位高低。“以审判为中心”应当有许多配套措施才能实现,包括案件分流、简易审判和快速处理机制;“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完备的审判程序。刑事案件审前分流以及简易审判等快速处理的方式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得以实现的条件之一。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案件分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1](P45)如何解读“以审判为中心”,将对未来中国司法改革产生重大影响。“以审判为中心”可以理解为审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和最权威的手段,也可以理解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必须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还可以理解为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活动以审判活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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