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条约司法适用机制的完善
2016-02-16张丹丹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6年9期
赵 骏 张丹丹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08)
最高人民法院与条约司法适用机制的完善
赵 骏 张丹丹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08)
国际条约的司法适用是实现条约法律效力的要求,但现有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效力位阶的规定尚不明确。法院的司法活动可以在法律规定模糊、存在漏洞时,在不违背立法原意的情况下起到明确法律内涵和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因此,为了保障我国切实履行条约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率先采取完善国际条约司法适用的措施,包括出台司法解释、公布相关指导案例、建立逐级汇报制度、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等,从而为将来时机成熟之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这些内容做好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条约; 司法适用; 司法解释; 指导案例
引 言
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所依赖的法不仅仅是国内法,还包括国际法,随着与国际社会联系的不断增强,我国更应注重对国际法的研究与运用。为此,一方面,我国需要在形式上实现对既有国际法规则的统一适用,做到以制度维护国际安全,以规范促进国际公正;另一方面,我国也要更广泛地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与变革中去,为保证国际法治体系在实质上向提升国际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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