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的再审事由
——评新行政诉讼法再审相关条款
2016-02-16王春业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6年9期
关键词:程序
王春业
(河海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8)
论行政诉讼的再审事由
——评新行政诉讼法再审相关条款
王春业
(河海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8)
对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启动要严格限制和把关,要以再审事由的有限性、明晰性为标准,以存在错误的严重性为依据,以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为前提,来设计再审事由的内容。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存在标准不一、表述不一致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再审事由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与错误程度不够严重等内容上的问题。目前,要在保持新行政诉讼法稳定实施的前提下,对其规定的再审事由进行解释性改造,使其成为维护裁判既判力和纠正某些严重错误的有效武器。
生效法律文书; 再审事由; 新行政诉讼法; 既判力; 解释性改造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部25年才作首次修改、历经多年讨论、几经反复的法律备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新行政诉讼法对生效裁判的再审事由有了新的规定和突破,改变了旧行政诉讼法中只有“确有错误”、“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抽象、粗略的表述,对其进行了明确列举,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国内对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的研究较多,而对行政诉讼法尤其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再审事由的研究则寥寥无几。尽管在再审事由方面,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共通之处,但由于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诉讼举证责任等诸多差异,行政诉讼再审事由自然也有其独特之处,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