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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狩猎犯罪的例证考察及延伸思考
——从“点翠头面”事件说起

2016-02-15陆明明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野生动物

陆明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399)



当前非法狩猎犯罪的例证考察及延伸思考
——从“点翠头面”事件说起

陆明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399)

摘要: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人类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非法狩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却从未停止。从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点翠头面”事件说起,从打击非法狩猎犯罪的价值意义出发,以上海市首个禁猎区为例,进行实证分析,并展开对我国野生动物的刑事保护的延伸思考。

关键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禁猎区;刑事保护

某京剧演员在网上晒一款价值不菲的“点翠头面”,并声称从80只翠鸟翅膀下拔取的一点点羽毛加工而成,迅速引发热议。所谓“点翠”是一种传统首饰工艺,京剧中为了表演常常使用,但此次事件中社会关注的是其主要材料,该材料是翠鸟的羽毛。有一种说法是,为了保证工艺首饰的颜色、光泽,必须在活体翠鸟身上拔取其羽毛,不仅手段残忍,而且翠鸟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物种。当艺术遇上环保,道德和法律的共同施压,舆论的沸点一下子揭开了。笔者不由想起,前几年社会关注的“黑熊取胆”“虐兔事件”等,这一系列社会事件的背后,折射出保护野生动物不再是常人眼里的“闲事”,而是进入公众视野的“大事”,这对于充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系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是一件“好事”。

一、打击非法狩猎犯罪的价值考量

(一)生态中心主义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的意义非同小可,乱捕、滥猎,严重破坏自然界的平衡。不过,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已成为共识。但围绕人与自然孰重孰轻,存在两种主义,一是人类中心主义,二是生态中心主义。两种主义的内容截然相反:首先,人类中心主义突出人的核心地位,即“人类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并且强调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人只对人类负有直接义务,对大自然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1]。该理论观点把人看作高高在上的客观存在,看作是大自然的主宰、自私的化身,认为自然应服从且服务于人类,尽一切努力为人类谋取幸福。其次,生态中心主义突出生态的整体性,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产物,也是组成部分,人与动物之间具有共性,人类和自然都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否定人自身具备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能力,人类要围绕生态为中心,最高主体是自然界。

这两种观点均把社会与环境隔离,与社会发展进步的趋势格格不入,影响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前进,因此,可持续发展理论应成为主流。可持续发展最初于1972年提出,在1987年联合国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概念得以明确:“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强调人类追求幸福的权利;二是强调后代人同当代人有平等的权利。单纯的以人为中心和以自然为中心很难被接受和认可,而可持续发展理论突破了这一矛盾,为人类与自然和平共处提供了理论支持[2]。

自然界应是各种生物彼此依存、密切联系,又不断变化的生态系统,人类和其他动物一样都是生态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如果野生动物受到伤害甚至灭绝,则会导致生物链的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其他一切物种包括人类难逃支离破碎的厄运。

(二)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

1.从精神层面来看,野生动物是发展人类科学文化必不可少的来源。人类的许多重要学科均以野生动物为研究对象,如生物学、生态学、仿生学等,上述学科都可以从千姿百态的野生动物世界中获得启发和灵感,丰富了人类科学文化知识。自然界也因为有了野生动物而变得更加多姿多彩,人类透过生机勃勃的野生动物世界得到无限愉悦,并以此创造出许多文学作品,精神文化生活因此而大大丰富。此外,当下不断兴起的生态旅游,也是以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进一步满足人类在高压状态下的精神减压需求。

2.从物质层面来看,野生动物一直是人类的重要资源之一。从远古时期的茹毛饮血生活开始,早期的人类主要通过猎杀野生动物维持个体生命的存在。随着人类的不断进化,虽然基本的生存不再主要依靠食用野生动物,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发达的科学技术从自然界获取物质来源,但是仍无法彻底摆脱野生动物的支持,如很多野生动物可以成为人类药品的直接来源,保证人类的健康,延缓人体的衰老。此外,人类畜牧业的发展也需要依靠野生动物,虽然现在出现了大量人工繁育的家养动物,但是要保证人工培育的持续性,仍然需要通过大量的野生动物配种。然而,资料显示,目前3/4野生动物的灭绝是因为人类的捕杀,只有1/4的野生动物是由于自身在自然演化中灭亡,当下,亟须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有力保护。

(三)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1.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的道德素质的体现。作为一种完整的伦理学,其道德关怀的对象不应仅仅只是人类,而且还应包括非人类[3]。近几年,“动物福利”一词,已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动物也应当有基本的人道待遇,任何虐待、折磨的行为,都是一个文明国度所不允许的。即便是必须处死的野生动物,也应当尽量减少死亡的痛苦,所以“运动狩猎”现象受到了很多动物保护人士的坚决反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含义,应当包括保护野生动物免受身体损失、疾病折磨和精神痛苦等,减少人为的活动对野生动物造成的直接伤害,也可以认为是野生动物的保健和福利,也就是野生动物的康乐[4]。人类的私欲的确很难管控,但随着文明的不断进化,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人类自身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

2.保护野生动物已写入多个层面的法律规范。首先,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层面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到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多边协议,如《中蒙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协定》《中印环境合作协定》《中俄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等,均将保护野生动物作为国家的法律义务。其次,从国内法律规范来看,无论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等文件,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等,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公民个体的法律义务。我国通过相关立法,促使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同时,加强了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这些措施的实施,也使我国的野生动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5]。

二、当前非法狩猎犯罪的实证考察——以上海市首个禁猎区为例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地区的南汇东滩野生动物禁猎区系上海市首个野生动物禁猎区。设立以来,区内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相应的非法捕猎活动也屡禁不止。经统计,2008-2011年,浦东新区检察院共办理发生在该禁猎区内的非法狩猎案件11件18人,2012年以来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亟待关注。

(一)犯罪特点概况

1.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据统计,2008、2009年的办理数均为1件1人,2010年为1件8人,2011年办理8件8人,2012年办理15件,2013年办理20件,反映出禁猎区内非法狩猎活动的日益猖獗。

2.非法狩猎以野生鸟类为主,数量较多,危害较大。2008-2011年的11起案件多以狩猎野生鸟类为主,且品种繁多。从家燕、麻雀到绿翅鸭、斑嘴鸭、鸳鸯等珍稀野生鸟种,非法狩猎数量均较大。如丁斌非法狩猎案,狩猎扇尾沙锥等48只;赵某某非法狩猎案,狩猎绿翅鸭等48只;李某某等8人非法狩猎案,狩猎麻雀3700只。

3.狩猎方法向多样性转变,危险性增加。往年禁猎区内的非法狩猎案件大多以张网或设置捕捉陷阱为主,狩猎方法较为单一。但2012年以来查处的案件中,除传统方法外,还出现了以“媒鸭”为钓饵捕猎鸳鸯,以及投放有毒物质进行狩猎等其他方法。如赵某某非法狩猎案和李某某等8人非法狩猎案均是向河塘投放农药呋喃丹进行“毒捕”,危险性较大。

4.案件判罚以轻缓化为主。2008-2011年的11件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1起,其余均为缓刑或管制。例如,丁某在禁猎区非法狩猎斑尾塍鹬、家燕等各类野生鸟类共计48只,被判处管制1年;李某某等8人采用张网手法非法狩猎3700只麻雀,均被判处缓刑。

(二)犯罪原因剖析

1.买方市场需求旺盛。据了解,近年来餐饮市场的“野味风潮”开始回潮,崇明、松江等地不少农家乐打出“本地野味”的招牌吸引食客,且价格不菲。较高的利润驱使不法分子以贩售为目的,进行非法狩猎。

2.涉案人员文化素养较低,对禁猎缺乏了解。上述案件的被告人,高中文化以上的较少,初中文化程度以下较多,且大多无固定职业。部分涉案人员仅知道禁猎区不能狩猎,但对自身行为的犯罪性质缺乏了解。

3.对非法狩猎处罚的力度不够。由于之前禁猎区内较少发生非法狩猎案件,且遭捕获的野生物种数量较少,故刑罚相对轻缓。据了解,林业部门对禁猎区内发生的非法捕猎以批评教育为主,辅以罚款等方式。较轻的惩罚代价,致使不法之徒铤而走险。

(三)实践对策总结

1.加强市场管理,减少源头需求。“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通过工商、卫生管理部门针对郊县的农家乐、度假村等重点区域,加强管理和控制,铲除餐饮市场对野生物种的需求源头。

2.加大惩处力度,完善防护工作。通过林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鸟类栖息地、迁徙停歇地、迁徙通道及湖泊、河流、滩涂等地区的管理和巡护,发现违法网具应及时清除、收缴,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捕猎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以罚代刑。

3.宣传环保意识,增强守法观念。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野生动物资源对自然环境的重要意义,唤起人们的保护意识,比如开展“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发挥公益民间团体的作用,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在禁猎区周边等重点区域,加大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

三、透过非法狩猎犯罪看我国野生动物的刑事保护

(一)刑事保护的障碍

1.法律观念。首先,对“野生动物”的认识狭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此,对于要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认识只局限于上述几类,缺乏保护其他野生动物的法律观念。其次,对立法目的认识不到位。很多人认为野生动物需要保护,但是有些野生动物对人类的益处很少,甚至无直接关联,因此产生不必保护每一种野生动物的想法,这体现出对于立法目的的理解存在偏颇。殊不知,立法的深层次目的在于保护大自然的生物链。每一个生物都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律并非单纯保护个体动物本身,而在于维系生物链的平衡。再次,对食用、购买野生动物的违法性认识不够。一些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购买和食用珍稀的野生动物,却毫无违法感,相反,将“山珍野味”看作“食文化”的一部分。根据2014年4月2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收购行为的营利性要件,基于非营利性的个人食用、收藏等目的而实施的购买行为也属于犯罪。

2.法律适用。首先,“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范围不明确。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是客观要件之一,但围绕何为“禁用的工具、方法”存在不同认识,且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办案大多依据地方性的规定,且不同地区的规定也存在差别。其次,“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不明确。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三类情形,其中第三类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该类情形,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将多次猎捕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有的将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行为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还有的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不适用该情形,导致该条法律规定长期虚置。

3.执法机制。集中反映在执法力量单薄,一方面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甚至执法不严,另一方面,执法经费保障不到位,使各项工作难以有效进行,尤其是边远地区。

(二)刑事保护的完善

1.扩大野生动物刑事保护的种类范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仅保护濒危、重点野生动物以及类似我国“三有”名录的野生动物,而且保护范围扩大至所有野生动物。反观我国立法,只注重眼前,没有放眼长远,忽视了对整个野生动物系统的全面保护。从客观实践来看,被侵害的野生动物已超过了现有刑法的保护种类范围,为了避免这部分动物也沦为濒危动物,应尽快加强刑事保护。

2.加强“捕捉、消费、运输、持有”全过程的刑事管制。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是一个系列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从源头到最终消费,应当充分运用刑法的威慑力进行全过程的管制,比如增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食用、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罪”等。此外,针对虐待、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增设“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罪”“虐待野生动物罪”。通过新增上述罪名,也使公众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违法性有更加明确、直接的认识。

3.细化入罪要件。针对“禁用的工具、方法”“其他严重情节”立法模糊的情形,应通过将来出台刑法修正案的时机,进行细化、完善,统一全国的执法尺度,避免执法的混乱。“禁用的工具、方法”应根据实践情况和杀伤性大小合理界定,比如,弹弓、钢丝套等工具可以不做刑法评价,可进行行政处罚,气枪、毒药等危害性大的工具列入刑事打击的范围。“其他严重情节”应包括多次猎捕、聚众猎捕、暴力殴打管理人员等情形。

4.强化执法队伍建设。首先,提高进入执法队伍的门槛。应该通过严格选拔程序,重点考察关爱动物的素养,强化岗前培训。其次,强化执法力量。一方面,加大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创造良好的待遇和条件,保证执法经费的充足;另一方面,打造执法严明的队伍,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将执法情况置于人民的广泛监督下,通过社会媒体的全程报道宣传,做到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168.

[2]邝福光.环境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67.

[3]雷毅.生态伦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100.

[4]陆承平.动物保护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00.

[5]黄锡生,宴小丽.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J].重庆学报,2005( 4) :151-152.

作者简介:陆明明( 1982-),男,江苏南通人,助理检察员,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

收稿日期:2015-05-13

DOI:10.13450/j.cnki.jzknu.2016.01.024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 2016) 01-00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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