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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比较
——以春秋战国和清末民初为例

2016-02-15黄泽群

枣庄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清末民初春秋战国

黄泽群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比较
——以春秋战国和清末民初为例

黄泽群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144)

[摘要]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律演进与发展较为迅速的时期有二:春秋战国和清末民初。这两个时期在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上有许多共通之处,对其法律演进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时空条件等外部环境因素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历史时空环境因素对法律演进的影响,为推动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春秋战国;清末民初;法律演进;法律现代化

法律演进,指某一社会或国家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缓慢、不间断的发展或进步的过程。[1](P205)客观上讲,法律演进与发展过程的动力在于社会内部需求的不断增长、进化和发展,同时也离不开外部环境因素的推动;法律的演进与发展既有本土化的内容又有国际化的影响,既有对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的自觉与不自觉的继承,也有对于其他国家和社会现存法律的借鉴或者移植以及立足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律演进与发展较为迅速的时期有二:一是春秋战国,一是清末民初。这两个时期的历史文化背景有许多共通之处:前者诸侯并起,七雄争霸,民不聊生;后者的中国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内忧外患,列强割据,国无安宁。但就是在这种动荡的格局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得到快速演进与发展。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法律思想的黄金时代是春秋战国时期,道家的“道法自然”、儒家的“礼治”、墨家的“尚同”、法家的“一断于法”等,都蕴含着丰富的法思想。[2](P62)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清朝,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立法比较发达,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条文比较严密,从而奠定了中国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一、历史文化背景比较

(一)历史背景

纵观中国历史,但凡乱世之秋,都是各种思想和文化蓬勃兴起的时代。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处于大变革大动荡时期,群雄争霸、诸侯混战,战争的结果加快了统一进程和变革步伐。政治上,“礼崩乐坏”与“诸侯征伐”给普通百姓带来的是流离失所的生活与巨大灾难,但是伴随着的却是各诸侯国为了取得霸主地位,富国强兵,竞相招贤纳士,以使国家富足强大起来。经济上,随着铁器牛耕推广,生产力大大提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科技上,天文学、医学、数学等科技取得较大进步,这些科技成果标志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世界和物质生活。文化上,私学兴起,形成了许多学者和思想流派,反映到思想领域中来,代表各阶级、阶层要求和愿望的思想家、政治家,针对变革中出现的问题发表意见,提出治国方案,畅论强国之策,谋划平天下大计,为各种治国思想和教育理念的盛行提供了历史条件,也不同程度地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清末修律以来的法律变革作为当时社会转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伴随着中国社会内部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剧烈变化而同步发生的。[3](P79)清末民初时期的内忧外患、战争不断同样导致了社会环境的支离破碎。而清朝末年的“闭关锁国”政策给普通百姓带来了更沉重的灾难。直到西欧列强以雷霆万钧之势东来,在鸦片战争的烽火硝烟中打破了闭关自守的清帝国的大门,几千年来“华夏中心”的观念方被彻底打破。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各种西方思想文化与本土文化交融并汇,也曾经造就了一段“百家争鸣”的传奇,只不过这段传奇不像两千多年前那样有丰富的历史沉淀而已。王朝的兴衰,政权的更迭,社会的转型,必然带来相应的法律变革。清政府政治改良、立宪修律及实施新政,以求变法救国图强,正是顺应了时代及历史发展的需要。

(二)文化环境

春秋战国时期文化辉煌,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大变革时代的历史背景,同时也有赖于多种因素的契合,为各阶层的思想家们发表主张、进行“百家争鸣”提供了文化舞台。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将原本属于贵族最底层的士阶层从沉重的宗法制羁绊中解放出来,在社会身份上取得了独立的地位;而各诸侯国对人才的渴求,更助长了士阶层的声势和崛起,养“士”蔚然成风;激烈的兼并与战争打破了原有的生活格局,文化传播的规模日盛,多因素的冲突、交织与渗透,提供了文化重组的机会;随着周天子“共主”地位的丧失,宫廷文化官员走向下层或转移到列国,“文化下移” 推动“私学勃兴”, 私学兴起与讲学之风的出现,造就了一大批有知识、有才干、敢于发表自己见解的思想家;各个学派以及同一学派的不同流派,纷纷著书立说,议论时事,阐述哲理,各成一家之言,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学习和借鉴,促成了思想的空前活跃和文学艺术的繁荣。各种法律文化思想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应运而生。

清朝末年,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中国大门的同时,西方文化也以如潮之势涌入中国,实现了法律、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对中国的大举入侵,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的序幕悄然拉开。西方法学思想最初是通过传教士的教会活动输入中国的。1858年的《天津条约》签订后,西方传教士大量进入中国,与各国列强相配合进行文化侵略和文化渗透。他们创办报刊、翻译法学书籍、介绍西方法学理论,传播西方近代法文化,打破了中国传统法的封闭状态。此外,报馆的设立、留学制度的实施,也促进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一时间,人权观念、平等观念、法治观念等西方先进法学理念,在中国社会掀起一股热潮,同时在要求进步、向西方寻求救国真理的知识分子中间产生了极大共鸣。如清末变法修律专家沈家本认为,变法自强,要向学习西方,“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4](P2235)学习西方,还要继承传统,要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4](P2223)就修律说来,沈家本强调:“余奉命修律,采用西法互证参稽,同异相半。”[4](P2233)在沈家本看来,古今中外的法律虽然各有法理,但法理之大要亦相通,要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可见,清末民初的法律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很大的。

二、时空条件分析

(一)时间条件

从宏观层面看,春秋战国和清末民初的法律演进的时间因素表现为一种因时代差距而导致的社会矛盾的重叠交织。从具体层面看,都可以表现为外部压力对法律改革的直接影响,表现为生产工具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和推动。这两个历史时期的历史进程被压缩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法律传统性与现代性的矛盾异常激烈。

长达五百余年的春秋战国,一直是兼并和战争不断,各个斗争的阶级,变法图强,相继发出了代表自己阶层的呐喊和呼声。如孔子主张维护周朝的“礼”,贵贱有“序”,这是他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孟子主张“仁政”、“民贵君轻”,根本目的是为统治者长治久安设计,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老子主张在政治上无为,代表了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其无为思想为经济的恢复、社会的安定发展作出了贡献;韩非子主张按现实需要变革,治国“以法为本”、“法不阿贵”,作为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一整套的法制理论和法律方法,这为后来建立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其思想敢于直面大变革、大动荡的社会现实,顺应了统一的趋势。所以在各家中只有法家思想在当时是最有用的,各国的改革变法是最好的证明。但“法治”过度易导致暴政,以后秦王朝因暴政而亡,说明法家思想也不能维护统治的长治久安。纵观整个春秋战国时期,没有一个整段的时间让人们好好思考,再加上阶级之争日益激化,矛盾的爆发也就成为必然。

清末民初的法律变革同样面临着时间紧迫的问题。甚至可以说,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及社会现代化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变现为缺少时间。[5](P53~63)自清末以来,中国在形式上依然保持着政治主权的相对完整,没有哪一种外国力量能够完全左右中国的内部事务及其改革进程,但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导入,各种矛盾的展现比任何时期都要尖锐激烈。与西方文明接触之初,中国并没有认识到法律近代化的必要。从1840年到1890年这半个世纪的时间,官方上层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中国法制已经与社会发展趋势完全脱节。……直到甲午海战,中国败于弹丸小国日本,这才“朝野震惊”,变法呼声才被朝廷的一部分要人接受。这一部分要人也就是光绪皇帝和他的老师为首的“帝党”。[6](P9)于是,中国走上了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西化”道路。[5](P53~63)晚清法制变革是清土朝在西方列强的多次沉重打击及民主革命浪潮的冲击下,为维护白身封建统治而被迫进行的,本身带有被动性和不彻底性。[7](P54)短短的几十年间,从经济到政治,再到以法律制度为代表的文化方面,一系列改革仓促而生,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对立矛盾也完全展现。

(二)空间条件

蒋立山先生曾说:“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要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就是要研究自1840年这个标志性的历史转折点以来,外部世界对中国产生了一种什么样的持续性影响,构成了一种什么样的规定性,从而使中国法律的历史演变表现出了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形,而没有出现另外的、甚至说是可能是更符合人们所希望的样子”。[5](P53~63)回顾近代中国法律的历史演进,人们总会感受到有一种无形的因素仿佛在影响或预定着中国法律的演变轨迹和目标。其演进方向不仅取决于自身历史及现状,也取决于其现实所处的世界历史环境。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从外部预设了中国法律的发展空间与价值空间。[5](P53~63)空间效应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特别是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进程的影响尤为明显。

西方的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希腊,而中国的法治思想也主要是在春秋时期战国初步定型。[8](P96)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大致相当于春秋战国的古希腊时期,也正处于古典文化繁荣发展高峰,呈现出一派文化繁荣昌盛、科学思想异彩纷呈的景象。但是,春秋战国与古希腊时期,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控制力还远不能与自然环境对人类行为生活方式的塑造力相抗衡[9]。空间环境对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的影响还是较大的。可以看出,古希腊与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在地理空间环境上差异巨大。希腊在整个地中海区处于中心位置,三面环海,东部的海岸线十分发达,航运非常活跃,这不仅为古希腊向海外扩张、发展海外贸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为希腊与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架起了沟通桥梁。而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有着相当封闭的地理环境:东部是大洋,西部是青藏高原、昆仑山脉、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天山山脉等,西南则是喜马拉雅山脉、横断山脉和云贵高原,北面是蒙古高原以及茫茫无际的戈壁滩和大沙漠,这些在交通极不发达的先秦时代,都是无法逾越的天然屏障。可以说,中国独特的封闭地形造就了中华法系长期保守性、独特性以及宗法伦理和皇权政治的强大。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就是在一种四周被天然屏障包围的封闭的自然环境中缓慢发展的。[10](P143)可以说,古老的先秦时代,深受封闭地域制约,无法接受外来法的影响,走上了较为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形成了以本地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传统。

清末民初的情况则有些不同。清王朝日趋衰落之时,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却在迅速发展。18世纪60年代起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到19世纪30年代,大机器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携工业革命的雄风,加紧征服殖民地活动,中国也自然成为殖民扩张选择的对象。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陷入严重的民族危机,被迫进行以西方为样板的法律改革,使得西方列强的意志直接以国际法条约的形式嵌入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从而削弱了中国的政治、经济主权,降低和排挤了原有法律的权威与效力。从1842年到1895年,由于清政府连续战败,被迫向西方列强割地赔款,开放口岸,也为外国资本输入打开了大门。其中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从属人法的角度排挤了中国法的适用范围,在涉外法律事务方面取代了中国法律的原有地位。《南京条约》及后来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得清政府逐渐丧失了对港口、对外贸易、财政和外国人入境的行政管理和法律控制。这一时期法律的演进空间被迫发生了改变:从传统的秩序性的静态空间转变为社会进步为特征的扩展性的动态空间。期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改良:第一阶段,学习“万国公法”,理顺与外国的经济、政治交往;第二阶段,通过“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学习西方的军事、农业商业、财政、交通邮政、教育、新闻等经验,争取富国强兵;第三阶段,在后来的法制改革中,竭力用新法制的形式保留中国的旧法制。[6](P9~14)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主要采取吸收欧美法、日本法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现代化,形成了以外来法为底蕴的大陆法系。

三、法律演进带来的启示

春秋战国与清末民初,作为中国漫长封建社会的一首一尾,有着相通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时空环境,却成就了中国法制史上法律演进与发展最有魅力的两个时代,实现了法律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自独特的法律传统。期间,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给我们一些启示。

(一)环境创设方面

法律现代化需要创设宽松的环境。春秋战国与清末民初的世代交替、乱象丛生,成就了法律演进与发展最为迅速的两个时代,这绝非偶然巧合,此中原因颇多。自由是繁荣文化的土壤,这是很重要的一条。清末民初在皇权倾覆、军阀割据、外患冲击、社会一盘散沙之际,却无意中制造了权威终结的社会环境,给了文化特别是法律现代化最重要的养料——自由、冲突与融合。这与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何其相似,那也是一个没有绝对权威、诸侯争霸的时代,百家争鸣,俊杰辈出,学派纷呈,正如人们的评价:那是一个战火纷乱、马喑嘶鸣、民不聊生时代,也是诸子百家、万花齐放、文以化之的时代,……它所迸发出的思维的炫妙火花,点燃了一个伟大民族的盛大开端。这两个历史时期,各家既相互批判相互对立,也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促进了学术界的活跃与繁荣,推动了新旧制度的兴替,也共同缔造了春秋战国和清末民初时期繁荣的法文化。当代法律的特点是追求秩序、平等、人权、自由、效率和正义,在现代法学视野下审视春秋战国和清末民初的法律思想,无疑对今天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自由、和谐、稳定的社会是最为重要的价值核心。尽管当前社会状况与春秋战国、清末民初时期的社会状况有着很大不同,但是自由、和谐、稳定仍然是社会发展和法律现代化所必需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二)发展模式方面

法律现代化并不存在一个具有普适性的发展模式。[11] (P226~227)春秋战国的群雄争霸、诸侯混战造成的社会大动荡,仅靠儒家提倡的伦理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显然不能适用于当时的社会状况,新的生产关系也需要新的规则加以约束、规范,因此,法律的提出显得非常必要。那时的法制刚刚起步,不同的政治主张导致不能机械的继承先前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也没有现成的经验模式可借鉴。“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2](P3291)“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13]“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14]体现出当时由“礼治”到“法治”的变革思想。清末民初刮得是“崇洋”风,法律上开始考虑与国际接轨和法律移植问题。“晚清修律是一个急救章,是采用最便捷的翻译西方法律和聘请西方法学家参与立法来完成的。这种紧迫性,一是适应预备立宪期限将届的需要,二是急于建立新的仿西方的法律体系以期收回治外法权”。[15](P19)在后来的国民时期,无论是孙中山,还是蒋介石,在法律变革的大方向上都还是沿着西方国家经验所揭示出来的目标进行的。[5](P53~63)无论是沈家本的变法修律,还是辛亥革命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都贯彻了这一路线。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立法活动也完全照搬了苏联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才步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现代化阶段。轮回总是容易的,涅槃重生才有新的希望。更多的时候,需要我们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实践不断探索总结。当代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应充分考虑本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传统法律文化,吸取外国法律制度的合理成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盲从跟风、全盘西化,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自食恶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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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战国]韩非子.韩非子·有度[M].

[15]张晋藩.20世纪法治回眸[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张昌林]

Comparison of Historical Environment in Law Evolution——Between the Spring and Autumn Warring States Period and the Late-Qing-Early-ROC Period

HUANG Ze-qun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Beijing 100144,China)

Abstract:Taking a wide view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there existed two rapid period in law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 the Spring and Autumn Warring States Period and the Late-Qing-Early-ROC Period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resembles much in historical situations of law evolution. The comparasive study on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al factors of law evolution such a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cultural environment and space-time condition, 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historical environment to law evolution , provides us with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for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of law.

Key words:the Spring and Autumn Warring States Period; the Late-Qing-Early-ROC Period; law evolution;the modernization of law

[中图分类号]D91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77(2016)03-0088-05

[作者简介]黄泽群(1992-),女,山东临沂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收稿日期]①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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