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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的税收政策研究
——基于广东省肇庆市的实践探索

2016-02-15冼少强陈庆雄丁孝智张永雄

肇庆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肇庆发票纳税人

冼少强,陈庆雄,丁孝智,周 丽,张永雄,黄 涛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广东 肇庆 526061)

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的税收政策研究
——基于广东省肇庆市的实践探索

冼少强,陈庆雄,丁孝智,周 丽,张永雄,黄 涛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广东 肇庆 526061)

与珠三角发达城市相比,肇庆互联网经济发展现状总体还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税务部门工作需要应对更加复杂的管理环境,同时还需要加大“互联网+”手段的应用。为了促进肇庆市“互联网+”经济发展,税务部门必须加强税收政策与服务改革,包括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能力,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大企业创新与研发税收扶持力度,落实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吸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落户肇庆。

互联网+;税收政策;税收服务

一、引言

“互联网+”是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是知识社会的互联网形态演进。阿里研究院将“互联网+”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在经济、社会生活的扩散、应用过程。“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重塑了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形态,并进一步推动以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协同创新为特点的创新2.0,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工作、生活方式,也引领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常态”。“互联网+”促进了生产要素的重组,改造了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经济模式、产业结构,在提高交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作用,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二、肇庆“互联网+”经济发展基础

(一)肇庆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干流中下游,人口429.82万,2015年GDP达到1 970亿元,增速8.2%。截至2015年12月,肇庆市通过互联网发生业务(通俗称电子商务)的限额以上企业共有83家,全年共实现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超过90亿元。全市共有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4个,共实现交易额超过20亿元,收入增速保持良好态势;全市“四上”企业拥有网站1 000余个,企业信息化投入超过90亿元,拥有计算机超过60 000台,从事信息化工作的技术人员超过5 000人。

(二)肇庆典型的电商企业及平台发展情况

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肇庆优势传统企业加快结构调整与优化。利用互联网平台整合产业上下游,汇聚线上、线下各类资源,应用大数据分析、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打造新型产业生态系统。典型的电商企业及平台主要包括唯品会、供销社菜篮子热线以及华南智慧城等。

唯品会(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开始进驻肇庆高新区,负责华南地区销售。2015年上缴税收超亿元,拉动肇庆市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增长超过7个百分点,对肇庆市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贡献率在35%以上。

供销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供销社农(副)产品流通方式,通过改造市供销社的旧办公场所及仓库作为产销对接的农(副)产品配送服务中心,与镇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种养基地及住宅小区开展对接,构建基于电子商务的集供应链条、恒温仓储、电子标签追踪溯源、食品检测、冷链运输、信息采集及处理发布、电子结算、终端保鲜为一体的农(副)产品“物联网”配送平台,让市民通过电话、互联网就能足不出户地采购到安全、新鲜、平价的农(副)产品,实现产供销服务链条的延伸,创新流通模式,有效解决了农(副)产品“卖难”“买贵”问题。

“华南智慧城”通过打造数字信息龙头项目,为未来肇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供新标杆,并带动肇庆整体产业提升与转型,将成为华南地区集软件、信息、创意、科研、金融、外包等综合服务为一体的生产性服务业基地。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肇庆部分“互联网+”主题的企业发展迅猛,但总体而言,与珠三角发达城市相比,肇庆互联网经济发展仍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首先,平台企业少。唯品会一类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目前屈指可数,需要创造条件,加大引进力度。其次,供销社菜篮子热线一类本土创立的平台企业目前还处在创业起步阶段,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需要从政策、服务等多个方面大力扶持。第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不发达。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消费品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服务金融方式,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旅游贷款、助学贷款等。目前市场增长的驱动力来自于电商巨头的强势切入,以及更多的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如房产网站、汽车网站的加盟。此外,新兴的众筹平台在肇庆也未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第四,与东莞、佛山的“机器换人计划”相比,肇庆生产性互联网+”经济模块的发展处于起步状态。肇庆要出台更多的产业政策,鼓励企业推进互联网在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研发各个方面的应用,大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肇庆“互联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优惠政策的应用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扩大。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二)高新企业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为引导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2015年1月1日起,又增加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另外,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为2年。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四)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对引领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其他支持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及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认真执行国家近年推出的财税政策,肇庆市初步形成“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有效引导了资源市场、要素市场、产品市场等创新要素在互联网+产业的集聚。

四、“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税收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需要应对更加复杂的管理环境

随着“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不断发展与深化,“互联网+”经济模式中的相关税收问题越来越复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争议也变得更加尖锐。从目前“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发展现状以及发生相关问题来看,互联网+经济模式给原有的税收政策、制度与管理方式带来的新问题与挑战:

一是“互联网+”经济模式对国际税收的挑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原有的所得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再适用;(2)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3)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4)互联网+经济模式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5)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

二是互联网+经济模式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互联网的出现,网上无形的商品交易的产生,将使对网上零售商进行征税的难度远远超过对有形的交易及有形的零售商的征税,而在商品交易无形化的同时,纳税人也正向无形化方向发展。现在税务机构征税的依据在于能实实在在确定纳税对象,随着互联网上各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的发展,纳税对象的确认将越来越难,并且,互联网的运用使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更易操作。

三是互联网+经济模式对税收制度的冲击。互联网+经济模式表现出的革命性对现行税收制度构成了激烈挑战,互联网+经济模式形成了新的税收漏洞,对互联网+经济模式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税种选择等已成为目前制定相关政策的难题。

(二)需要加大“互联网+”手段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税务部门积极拥抱互联网,着力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让税收政策“自动”落实到位,通过“互联网”实现与纳税人信息对称。例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网上报税平台客户端设置享受减免税政策提示。当小微企业符合应享受减免税优惠时,系统会自动弹出提示及政策链接,保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尽知尽享;税务征管信息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小微企业,对未及时申报享受优惠的企业,通过抵顶税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五、促进肇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税收”的工作进度,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1.在税收管理工作中树立互联网思维

“互联网+税收”是税收管理领域发生的一场深刻革命,是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的有机融合。“互联网+税收”要求税收管理工作要树立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互联网+”这个基础构架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互联网+”的思维是以互联网的哲学指导税收管理工作,改变征纳模式,改变纳税人办税体验,改变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方式,改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连接方式,从而最终提高税收管理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纳税服务。

2.在“互联网+”思路下升级纳税服务

(1)加快电子税务局的建设。电子税务局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以让纳税人随时随地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移动终端设备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可通过网站获得税务机关的相应服务,既节省了报税纳税的成本,又可方便、快捷地办理涉税事务;电子税务局使得税款征收和税款划解从传统的手工化、纸面化操作向电子化、无纸化转变,由新颖的电子化票据代替传统的纸面实物票据,这必然会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电子税务局的实施必然会提高税收征管数据的质量,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加强针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宣传。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经济形态,目前正处在成长阶段,主体种类众多,而存在数量巨大缺乏经商经验的个体经营者。因此,当前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体商家往往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这需要税务部门加强针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宣传。面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的宣传手段,如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等渠道和平台,宣传税收政策,明晰法律责任,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筑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3)加快推广电子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具有便民、标准、高效、避险等特点,推行电子发票,对降低电子商务纳税人经营成本意义重大。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领用、开具电子发票,无须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使发票开具更快捷。同时,电子发票系统还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等系统对接,实现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有助于企业本身产供销控制和账务处理,减轻企业人力和财务成本。税务部门应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从而降低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成本,提交电子商务交易的效率。

(4)丰富优化针对电子商务的纳税服务方式。

第一,完善信息化网络办税平台。该平台不能只用于满足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的需要,而应以为纳税人服务、保障纳税人权益为应用目标,要体现快速更新、统一生动的特点,具有为电子商务纳税人提供快捷、直观、全面纳税服务的功能。该平台能使税务部门的执法和服务过程的全程公开,能减轻纳税人涉税业务的办理负担。

第二,推进纳税信用评定的结果应用,鼓励电子商务商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应将电子商务商家的纳税遵从度与信用等级挂钩,根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将纳税信用评定等级结果应用到电子商务商家的经营中,使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影响电子商务商家的经营。如,纳税信用评定等级结果可以影响电子商务商家在金融机构贷款。这样可以鼓励电子商务商家取得良好的纳税信用评定等级以获取融资渠道,为其健康发展打下基础。对信用评定等级不好的电子商务商家,税务部门可对其加强治理和帮助,促进建账建制、财务治理,推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提供个性的纳税服务。探索建立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个性化服务举措,如建立电子商务企业绿色通道,落实税法援助,开展税收政策辅导等。肇庆市相关税务部门可针对辖区内大型的电子商务商家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上门的纳税服务。

3.在移动电子税务领域开拓创新空间

移动电子政务是传统电子政务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当前电子政务的延伸,是未来电子政务的重要发展方向。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结合“互联网+税务”的要求,税务部门应大力在移动电子税务领域开拓创新空间,构建肇庆移动电子税务服务云平台。在现有“统一工作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实施“统一移动工作平台建设及统一工作平台完善项目”。提供该系统实现在“云计算”的环境下,全部应用程序实时调取使用,无需客户端配置,大量复杂的运算和分析可以在“云”上运行,让“无处不网络”变成了“无处不应用”。

4.加强国地税合作

在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国地税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在联合办证、互传管户数据、日常征管涉税信息、合作开展税源清查以及进一步优化税性结构等多个领域共同服务纳税人。例如,通过联合开展办税服务,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与指导,减轻电商的办税负担,让他们把“多头跑”和重复报税的精力更好地用到创新和经营上来;联合开展税收宣传和法制宣传活动,共同为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培训与咨询辅导,帮助电子商务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守法经营中有效降低税务风险;联合推动“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做好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征管衔接工作,促进电子商务纳税人在减税“红利”的滋润下发展壮大;共建电子商务纳税人权益组织,共同开展电子商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切实维护电子商务纳税人的权益。

(二)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能力

1.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完善“一照一码”制度

我国已在2015年10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税务部门应在当前“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力争将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纳入税收征管范围。

2.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在线监控

电子商务是涉及众多环节的贸易过程。整个电子商务过程涉及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双方、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递公司等环节,税务部门只要对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进行监控,就能掌握电子商务商家的营业情况,收集到相关的纳税信息。具体实施可采用以下方法。

方法一,在线监控。税务部门通过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站数据库进行监控,获取商家的交易数据。同时对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递公司的数据进行监控,获取相关的数据,用于与交易数据进行校验。

方法二,代扣代缴。税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交易各环节进行在线监控并获取校验无误的交易数据基础上,在法律上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甚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递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每笔电子商务交易发生的同时就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款的扣缴工作。

方法三,植入软件。税务部门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装追踪、统计和计税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

2.增加税源监控层次,以获取准确的电子商务应纳税数据

当税务部门已建立能适应于电子商务环境的税务登记制度,能有效地将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后,税源监控的范围是获取电子商务商家准确真实的应纳税数据。在传统商务中,税源监控的层次一般有三级:“以账控税”“以票控税”“资金流控税”。当税务部门质疑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数据时,可进行第一层次税源监控:“以账控税”,即对纳税人的会计记录(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进行审查,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数据的真实性;当税务部门无法通过“以账控税”核实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数据的真实性时(纳税人提供虚假的会计记录或无法提供完整的会计记录),便需要进行第二层次税源监控:“以票控税”,即通过纳税人开出的发票核实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数据的真实性;如“以票控税”无法核实应纳税数据的真实性时(纳税人不开发票或开阴阳发票),便需要进行第三层次税源监控:“资金流控税”,即对通过监控纳税人的资金账户来核实其资金流出流入数据是否与会计记录和发票相符。

3.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嵌入强制电子发票系统,杜绝不开票现象

电子发票的使用基本杜绝了开假发票和开阴阳发票的现象,但对于销售方不开发票的现象却无能为力。不开票销售的现象在零售环节极其普遍,因为零售环节买方的身份多为个人,没有要发票入账的需要。销售方不开发票的根源在于买方不索要发票,如何促使买方索要发票?目前流行的做法是增加发票的抽奖功能,以吸引买方向销售方索要发票。实践中这种方法并没有太大的效果,因为销售方只要提出不开票给予优惠的条件,买方往往就放弃索要发票,或者销售方干脆就将货品的价格标明为不含税价(开票要加价)。这些现象在零售比例十分高的电子商务中十分普遍,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中不开票现象,是当前税收征管的一个难题。当前,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电子商务依托交易平台的特点用技术的手段解决这个难题,具体方法如下:

税务部门与各大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深度合作(或国家颁布法令强制执行),在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系统中嵌入强制电子发票系统。该系统能为每笔成交的交易自动生成发票信息。只要成交,卖方就被强制开票。

(三)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电子商务的基础在于广泛、真实、有效的信息来源。一个企业想要更好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就必须具有获取信息的技术和能力。只有在信息的指导下企业才能准确地掌握市场动态,清晰地把握市场脉搏,了解哪些商品在哪里有需求,需求量有多大。电子商务并非简单的网上交易,而是运用互联网技术真正实现传统交易方式的革命。因此,企业信息化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开展电子商务的要求。物流系统现代化、企业信息化程度不高,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为加快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需要制定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鼓励企业制定信息化发展计划,特别是对于传统产业,应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改造提升的,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给予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允许一定比例计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减或实行加速折旧;对与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加大企业创新与研发税收扶持力度

创新和研发活动,承载着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是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为适应企业朝电子商务方向发展的迫切需要,鼓励企业创新与研发,税务部门责无旁贷。为激励企业投资研发,将信息化创新成果进行转化,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税务部门应该对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完善税收扶持与激励政策,加大企业在创新与研发方面的税收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扩大对企业的创新激励机制。创新与研发并不是局限在某些类型的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完善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具有更好的普遍性。

第二,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减征,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五)落实吸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落户的优惠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出台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平台和网商,加快发展网络零售平台。重点发展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网络零售B2C),规范发展消费者间网络零售(C2C)和网络团购。支持建设若干个在国内领先、特色鲜明、定位清晰、错位发展的大型网络零售平台。打造一批以网络交易为核心、以供应链管理为支撑,网络零售平台与网络新“广货”品牌协同发展的网络零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利用物流配送优势发展网络购物平台。基于此,肇庆可以出台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对于落户肇庆发展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实行“一企一策”扶持政策。例如,在全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采取补贴、贴息、奖励等3类资助方式进行扶持。设置奖励资金促进电商发展,促进电商企业发展壮大。补助鼓励传统企业“触电”,鼓励自有品牌的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业务。对于纳税达到一定总额的电商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奖励,促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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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Policy to Promote“Internet Plus”Economy: an exploration into practice in Zhaoqing City of Guangdong

XIAN Shaoqiang,CHEN Qin-xiong,DING Xiaozhi,ZHOU Li, ZHANG Yongxiong,HUANG Tao
(Research Group of Zhaoqing National Tax Bureau,Zhaoqing,Guangdong 526061,China)

ract:Compared with the developed PRD cities,Zhaoqing“internet plus”economy still lags behind.In he“internet plus”economy mode,tax department has to deal with more complex regulatory environment,and at he same time,needs to increase the application of“internet plus”means.In order to promote“Internet plus”economic development,tax departments should properly reform the tax policy and strengthen services,including the enhancement of tax service levels,improving electronic commerce tax collection capacity,encouraging enterprises to increase investment in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increasing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ax support,and carrying out the structural tax reduction policies to attract third-party e-commerce platform established in Zhaoqing.

ords:internet plus;tax policy;tax service

F49

A

1009-8445(2016)06-0016-06

(责任编辑:李曙豪)

2016-09-14

广东省肇庆市税务学会委托项目

冼少强(1962-),男,广东高要人,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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