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犯罪轻刑化量刑的思考

2016-02-15于晓丽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于晓丽



对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犯罪轻刑化量刑的思考

于晓丽

摘要:研究发现,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制约束缚、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容忍与冷漠以及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帮助的漏洞所致,而且,我国当前对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定罪量刑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现状也颇引人担忧,因此,有必要从“受虐妇女综合征”、正当防卫、被害人过错、期待可能性、社会危害性等理论及实践问题入手,对广泛关注的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犯罪量刑问题进行深层次探讨,从而提出对此类犯罪轻刑化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以暴制暴;轻刑化量刑;受虐妇女综合征;正当防卫;被害人过错

当前,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犯罪案频发,从“刘栓霞毒杀丈夫案”[1]、“谈玉红杀夫案”[2]到如今的“李彦杀夫案”[3]及“姚荣香杀夫案”[4],关于此类案件的争论越来越多地浮现在公众的视野里。目前对受暴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争论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以暴制暴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一种主张认为,此类行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并且有的案件存在分尸、抛尸等恶劣情节,应当作为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处理,长期遭受的家庭暴力并不能成为其抗辩理由,只能作为一种酌情量刑情节。另一种主张认为,此类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因为其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在愤怒恐惧下杀害其丈夫,考虑行为人受暴情况及其本身社会危害性小、期待可能性不大、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况,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将其归为“情节较轻”的犯罪。……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