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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件的缺陷与完善

2016-02-13冯韩美皓

冯韩美皓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1)



【法律学】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件的缺陷与完善

冯韩美皓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件是指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必须要满足的各项要求,其对保障民众知情权、抑制腐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信息公开申请条件存在着申请原则的缺失、申请条件规定的不统一及对信息的过度收集等问题,这加大了申请的复杂程度,影响了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热情。因此,应当完善立法对申请条件的规定,强化服务型政府理念,放宽申请条件,通过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和民众行使知情权的推动,完善我国信息公开的申请条件。

[关键词]信息公开;申请条件;服务型政府;知情权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式实行,该《条例》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条例》规定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和公民通过申请方式请求政府公开信息两种方式。相比较政府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前者依赖于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高度自觉,后者则通过公民的积极行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巨大的“倒逼效应”。当下,《条例》针对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作出宏观规定,各地出台的信息公开指南也对申请条件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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