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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疑罪从无之羁绊及突破——以冤假错案的防范为视角

2016-02-13张普定

张普定

(太原师范学院 法律系, 山西 晋中 030619)



【法律学】

我国疑罪从无之羁绊及突破
——以冤假错案的防范为视角

张普定

(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晋中030619)

[摘要]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乏力,原因在于司法人员司法观念陈旧,我国法律对疑罪从无的规定和现有的司法机制不利于疑罪从无的实现。真正贯彻疑罪从无,必须完善法律,更新观念,理顺公安司法机关的关系,必须明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也负有执行疑罪从无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主流媒体的宣传工作要依法进行,避免造成有罪推定,成为疑罪从无的阻却因素。

[关键词]疑罪从无;冤假错案;证据;罪刑法定

一、阻碍疑罪从无原则实施的消极观念

我国最早规定疑罪从无原则的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我国规定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重申了原来法律的规定,继续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法律中引入疑罪从无,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发展,对保障人权、公正司法起到了巨大作用。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立法的发展经过了曲折的过程。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理念是国家本位,重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具体表现就是所谓“宁可冤枉一个好人,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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