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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儒家“乐”思想及其对当代文艺发展的启示

2016-02-13杨俊铨

杨俊铨

(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系, 上海 200241)



【文化学】

论先秦儒家“乐”思想及其对当代文艺发展的启示

杨俊铨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200241)

[摘要]先秦儒家不仅将“乐”视作能够承载伦理实质的艺术形态,甚至将其视作伦理观念本身。他们严格遵循“和”的导向,恪守“礼”的标准,赋予“乐”以“道”,意图通过礼乐教化达到规范社会与个人的目的。他们的理论对中国当代文艺发展的启示在于:文艺理论的构建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优秀作品的创作要与宣传教育紧密结合,文艺创作不能脱离具体时代与群众实践。

[关键词]先秦儒家;乐;伦理;文艺

一、先秦儒家的“乐”思想

学者梁漱溟认为:“礼乐之制作,犹或许以前人之贡献为多,至于伦理名分,则多出于孔子之教”[1]133-134。笔者的理解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学者赋予了“礼乐”以深刻的“伦理名分”。具有“伦理名分”的“乐”在先秦儒家那里就有了双重属性:一是能够承载伦理价值;二是成为伦理精神的象征或伦理观念本身。诚如吴根友所说:“乐既是音乐类的艺术,也是有关于情感教化的政治与伦理”[2]26-49。

(一)“乐”何以能够承载伦理价值

“乐”能够承载伦理价值这一表述关涉到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即“乐”何以能够承载伦理价值?如果运用今天的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这个问题很好说明。我们不妨看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解释,即“乐”是“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展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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