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缉捕制度的弊病及原因分析
2016-02-13陈文跃
珠江教育论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制度
陈文跃
(肇庆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引言
国家治理,以维持社会稳定和保障生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至要之事。抢劫犯罪之事一经发生,便在不同程度上对国家的治理和百姓的生活带来损害影响。历朝历代对盗犯杀人之事均极为重视,立法立规以惩戒罪犯,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政权和保障生民生命财产安全。自战国李悝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以来,经秦汉唐宋元明的发展经历,到了清朝,关于缉捕的规定可谓成熟严密。中国古代国家关于缉捕制度的改进建设,至此登顶,是为历朝历代缉捕制度之集大成者。处于极盛极衰大起大落之时代,其缉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便变化多端。
清代缉捕制度上承《大明律》,主要规定在《大清律例》“刑律”之捕亡门篇,共计律文八,分别为:应捕人追捕罪人、罪人拒捕、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徒流人逃、稽留囚徒、主守不觉失囚、知情人藏匿罪人、盗贼捕限。律文之外还有例文,主要是对律文进行补充。
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运转的情况下,缉捕制度作为治安刑罚系统的一部分,缉盗捕犯,止偷禁杀,成为地方政府治理民政的基础和保障。惟因缉捕乃关乎人身自由及财产之事,官府衙役掌生民生杀之大权,稍为不慎便会纵权扰民,侵夺财产,于合法外衣之下操持违法犯罪之事,更有甚者导致地方治安乌烟瘴气,生民凋敝,与缉捕制度所应发挥的效用背道而驰。
然而,人们对缉捕制度本身的漏洞及所体现的弊端的认识向来与地方行政系统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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