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规则及我国借鉴研究
2016-02-13李胜豪
珠江教育论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规则
李胜豪
(肇庆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引言
“毒树之果”规则旨在确定违法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和以此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的可采性。该规则在国外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实践中,美国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较严格,不仅拒绝采用非法证据,而且拒绝采用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派生性证据;英国则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根据侦查活动的违法程度决定采纳涉案证据;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本国国情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在我国的借鉴可以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弥补我国证据规则的不足,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目前国内非法证据规则的立法为空白,实践中仅可借鉴现行的通用证据排除规则确定非法证据的可采性。所以,分析借鉴该规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建立适合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毒树之果”证据规则的起源和内涵
(一)规则起源
1920年,“毒树之果”规则首次出现于“西尔弗所恩·伦巴公司诉美国联邦政府案”[1]。该案中执法人员违法扣押了一些涉案书籍和记录,随后根据法院的要求将这些证据送回前,对扣押的物品进行影像记录,庭审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控方使用这些照片作为证据及签发传票的要求,指出:“只要可以确认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途径和方法存在任何违法性和违宪性,被告就有机会‘证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部分是毒树之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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