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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研究

2016-02-13李盖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

李 盖



【法律学】

我国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研究

李盖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对于我国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学界一直存在存废之争。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可以督促侦查工作、防范冤假错案,有其独立的程序价值。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成因复杂。我国应该保留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同时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均衡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克服其现有缺陷,使其充分发挥出罪功能,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均衡;防范冤假错案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在学界一直饱受争议,甚至很多学者都主张将其废除。”[1]但是法学的良性发展不应当是遇到问题便因噎废食,轻言放弃。我们应当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背后的原因,然后再有针对性地去完善这一制度。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可以督促侦查工作,是侦查工作常规程序中最后一次修正机会。完善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将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是防范时下引人热议的冤假错案问题的一剂良药。本文通过分析该制度的概念、特点、问题、原因,从完善立法、建立均衡的制度框架这两方面为完善我国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特点

(一)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概念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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