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的若干问题探讨
2016-02-13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课题组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5期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课题组
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的若干问题探讨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课题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认识自然资源、自然资源资产和自然资源监管
我国法律上重点关注的自然资源多指载体和形态明确的天然生成物。自然资源的学理涵义众多,尚未统一。在狭义上,指人类可以利用的天然生成物。《辞海》的定义是:自然资源即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在广义上,指自然要素及其产生的空间场所和环境功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72年提出,自然资源是一定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我国法律对自然资源及其种类的界定,更倾向于有特定空间形态边界、有明确载体的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列举的自然资源类型主要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土地,也相应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各类资源单行法,作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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