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界限及其制度化建构
2016-02-13刘金祥高建东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年20期
● 刘金祥 高建东
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界限及其制度化建构
● 刘金祥 高建东
在我国目前劳资关系法律规制的状态下,将话题囿于劳动者有无集体行动权以及集体行动是否合法的层面上,就权利实现的角度而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制度化建构需要以实践中的问题来审视集体行动权的权利属性。从私权关系来看,集体行动属于私力救济性质的自助行为;从社会权关系来看,集体行动权属于劳动者团体的自我决定权。无论是私力救济权还是劳动者团体的自我决定权均存在严格的权利界限。劳动者集体行动的治理应当明确权利的界限,以这种权利界限为基础进行制度化建构,处理好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类型化区分及其一般条款的关系、劳动者的可支配行为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
集体行动 权利界限 制度化 私力救济 社会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同时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群体性劳资纠纷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社会问题之一。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政策,群体性劳动争议的激烈状况有所缓解,但是仍然未能够产生足够明显的制度化效果。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建构来实现对集体行动的有效引导和规制,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的制度诉求。
劳动者集体行动是传统公力救济法律机制之外的途径,具有“阻碍正常业务运行”的暴力对抗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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