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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侵权人主张医药费能否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

2016-02-13严其庆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2期

文/严其庆

未向侵权人主张医药费能否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

文/严其庆

编者按:

目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中的难点,如何理解和运用先行支付政策,对经办机构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黄某,某医院职工。2013年5月,乘坐单位120急救车外出接诊,与第三人(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蔡某负全责。2013年8月23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黄某为工伤的认定结论。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黄某伤残级别为八级。

黄某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进行调解,黄某明确表示不在案件中主张医疗费。调解结果:由被告人单位——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黄某118580元。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同意,原、被告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一次性解决,再无争议。

民事诉讼调解结束后,黄某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支付。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黄某作出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决定。黄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支付工伤医疗费。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支付工伤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不在案件中主张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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