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挂行为的刑法规制*本文系2016年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研究”(SFH2016C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受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2016-02-13黄旭巍
中国出版 2016年13期
□文│黄旭巍
使用外挂行为的刑法规制*本文系2016年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研究”(SFH2016C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受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文│黄旭巍
刑法视野下的使用外挂行为,只包括使用外挂有偿代练和使用外挂打金销售这两种经营行为;单纯使用外挂的行为,犯罪不成立。行为人使用外挂有偿代练时,实际上销售了外挂点卡;外挂虽由行为人操作,但使用外挂的真实主体是游戏玩家的账户,故属于向公众提供外挂,非法经营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成立。使用外挂打金销售,不是对外挂的出版、发行、销售行为;如情节严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立。
单纯使用外挂 使用外挂有偿代练 使用外挂打金销售 刑法规制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03年《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对使用外挂行为展开刑法分析。
一、刑法视野下的使用外挂行为
由于私服和外挂都侵犯了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因而《通知》将两者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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