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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保护模式研究

2016-02-13欧阳爱辉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图书馆建设 2016年9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孤儿使用者

欧阳爱辉(南华大学文法学院 湖南 衡阳 421001)

谭泽林(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沅陵 419600)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保护模式研究

欧阳爱辉(南华大学文法学院 湖南 衡阳 421001)

谭泽林(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沅陵 419600)

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和限制责任模式。伴随人类社会迈入大数据时代,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保护也体现出了新趋势,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已无法在新的环境中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吸收现今各种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长处并摒弃其不足而提出的版权保护设想,包括以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为保护模式的主要表现形态、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为保护模式的必要补充、构建完备的大数据综合版权保护配套制度3个方面。

大数据时代 图书馆 孤儿作品 保护模式

孤儿作品(Orphan Works),多指经使用人勤勉尽力寻找,仍无法找到或者无法确认版权人且依旧处在版权保护期限范围的作品之总称[1]。随着图书馆数字化进程愈发加速,特别是人类社会大踏步跨入到大数据时代,各类数据和信息正获得最广泛化的运用,图书馆究竟该如何妥善利用孤儿作品实现鼓励创作与满足大众知识获取需求俨然成了当下面临的一大难题。仅参照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IFLA)对503份样本做的抽样统计,孤儿作品总量就不低于5 000万卷[2]。鉴于此,我们无疑应根据大数据时代特征建构起符合社会需要的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版权保护模式,从而最大化地保证其得到合理运用。

1 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概述

在孤儿作品的利用上,当前世界各国从各自法律传统、知识产权价值考量、人文背景和社会公共政策趋向等视角出发主要形成了4种不同的版权保护模式。从不同着眼点来看,这4种版权保护模式虽有些许不足,但在通常环境中的孤儿作品利用版权保护上均可圈可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本国图书馆对孤儿作品的妥善利用。

(1)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该模式在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冰岛等北欧国家备受推崇。它强调由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作品使用者彼此间自愿达成协议,即某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从事版权管理并具备本领域的广泛代表性,则此组织便能遵照法律规定将管理范围延伸至其他未授权版权人的各类作品。例如,丹麦现行《版权法》第16b条就规定,按照本法第50条中延伸扩展集体管理要求,公共图书馆和其他类似机构可以对包含孤儿作品在内的各类文本实施数字化复制[3]。故在这种版权保护模式下,不论日后寻找到的孤儿作品版权人是否系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图书馆等各潜在使用者只要获得了该组织准允就可充分利用孤儿作品。

(2)强制许可模式(Compulsory Licensing)。该模式在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获得了广泛运用。它强调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图书馆等孤儿作品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若申请完全符合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要求则颁发许可证,强行授权其使用孤儿作品。例如,加拿大现行《著作权法》第77条便指出,若用户要使用无法确定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则必须向版权局提交申请并表明自己已经通过合理勤勉查找但无法寻找到版权人,当版权局经过审查认定符合各项要件,将发放一份非排他性许可证,授权用户使用此孤儿作品[4]。

(3)法定许可模式(Statutory Licensing)。该模式目前在欧洲联盟适用得较普遍。它强调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善意使用者,可以由相应国家公权力机关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其使用孤儿作品。法定许可模式和强制许可模式一样都属于“非自愿”模式且均需获得相关部门授权,故不少学者都将它们在广义上视作同一类版权保护模式[5]。但法定许可模式与强制许可模式最大的差别即前者对孤儿作品具体适用和限制等作了较明确详尽的规定,认为孤儿作品利用须仅限于公共利益,而具备许可权的部门未必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例如,欧洲联盟2012年颁布的《孤儿作品指令》就非常明确地对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孤儿作品的确定、使用者责任免除等进行了一系列规范,但该指令并没有专门限定授权部门为国家公权力机关[6]。

(4)限制责任模式(Limited Licensing)。该模式系当前美国所极力主张的一种孤儿作品版权保护模式。它强调通过对孤儿作品使用者和版权人彼此责任都进行相应限制来实现权益保护。在这种模式中,任何孤儿作品的使用者都被看作为侵权人,认为他们只要使用了孤儿作品便构成对版权人合法权益之侵害。但倘若使用者可以证明自己事先已经进行了合理勤勉查找却依旧无法确认版权人,则以后即便版权人突然出现来主张权利也仅能获得适当补偿,而不可能令使用者遭受巨额金钱的处罚或者禁令规制[7]。

2 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在大数据时代存在的不足

互联网空间独有的高科技表征促使着传统法律与互联网相撞击,并不断创设出全新法律困惑向当下法律框架提出极大挑战。而大数据则又是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产物,其造成的法律冲击自然更甚。从上文可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和限制责任这4种当前最主要的孤儿作品利用版权保护模式都已在相关国家获得了广泛运用。但科学技术给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带来的冲击是非常震撼的,放置于大数据时代,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便难免力有不逮,不足之处日益凸显。

首先,大数据时代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对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高要求令其难以被真正确立。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下,不论版权人是否系本组织成员、是否得到其同意,只要图书馆等使用者得到了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便能利用孤儿作品而避免侵权之忧。这种模式非常适用于版权信息不全甚至根本无法寻找相关信息的作品[8],同时它还有效减少了强制许可模式下国家公权力的过多干预。但是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关键在于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确立,作为民间组织它必须具备足够广泛的代表性和游刃有余的孤儿作品管理能力。因为若缺乏普遍化的权威代表性,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将自己管理范围延伸到未授权版权人的各类作品显然底气不足;若对浩如烟海的孤儿作品欠缺娴熟的管理能力,要科学合理地实施相关作品的使用许可也实非易事。在大数据时代,要满足上述要求可谓难上加难。一方面,各类数字资源收集、加工和分析等处理技术的大量启用令图书、报纸、杂志、图片、乐曲、音律、图像等传统资料都纷纷被数字化,数字化作品越来越多。例如,在知识产权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传统版权领域的泰山北斗——美国出版商协会和作家协会现今都被法院认定根本无法代表卷帙浩繁的孤儿作品版权人[9]。另一方面,对孤儿作品的管理能力主要体现于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孤儿作品的合理勤勉查找以及对图书馆等使用人之授权。由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资源较之早期数字文献等信息资源来源更广泛,数据粒度更细小且结构愈发多元化,这一切均令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展开合理勤勉查找以及授权难度剧增。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在其发源地——人口较少的北欧国家或许还能勉强应付,在中国、美国这些人口多、作品多的大国就几乎无效了。更何况长期以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有滥用市场支配力之嫌,美国学者便认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中权利来源攫取了对版权定价机制的控制力,即便在北欧国家,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也不是最好的制度[10]。

其次,大数据时代强制许可模式的运作成本趋向大幅度增加。强制许可模式作为版权法对专利法的有效借鉴,能在尽量减少权属不明的基础上促进版权产业化和版权财产权地位的提升。强制许可模式因为有国家构建的庞大数据库作为强大后盾,可以极大地方便使用者实施合理勤勉查找。并且它是由国家公权力机关颁发许可证进行授权,“国家之手”的权威性及巨大公信力无疑能够让使用者更加踏实放心。但该模式的运作成本是高昂的,毕竟展开申请、审查和许可授权,都需要耗费众多时间,且国家还需对此建立一整套专门负责申请、审查和许可授权工作的机构以及用于合理勤勉查找的庞大数据库。久之,昂贵的费用便会令使用者抑或国家公权力机关都对其望而生畏。更严重的是,在大数据时代此等运作成本又进一步趋向剧增。尽管数据挖掘技术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我们借助数据库实施合理勤勉查找的工作量,但漫无边际的海量信息传播仍旧会给数据库建构和孤儿作品版权人查询造成不小的障碍。随着大数据时代IT技术的发展,数字作品的各类技术保护措施(如加密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和电子权利管理机制(如网络身份认证等)日渐完备,即便获取了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强制许可,使用者也未必能顺利地对这些孤儿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凡此种种,无不导致强制许可模式面临着诸多不便,亟待改进。加拿大版权委员会就曾在一份公告内指出,“复杂的申请程序过度耗费了加拿大版权委员会的行政资源,因此在程序上有改善的必要。”[11]

再次,大数据时代法定许可模式的付酬标准难以精确化。法定许可模式以法律明文规定之具体条件取代私人彼此间的交易协商,能够平衡版权利益关系,排斥数据商单方面的数据限制和漫天要价,被认为是版权市场欠发达国家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种有效制度工具[12]。但法定许可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该模式要求使用者通过向有关部门缴纳法定使用费的方式进行付酬,金额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则非常微妙。若使用费太高,将严重打击使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孤儿作品的传播;若使用费太低,又会与正常使用价值相差太远,不利于对孤儿作品的保护。而在大数据时代,根据法定使用费进行计算的付酬标准变得更加难以精确化。因为在大数据环境下的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得到空前发展,即写即发的网络在线作者规模远远大于传统作家,人们借助手机、掌上电脑展开阅读的范围也较传统领域广袤得多。可由于规模太大、范围太广,真正的市场交易价格、作者创作成本以及数字出版商出版费用都难以一一计量,自然法定使用费的标尺就很难掌握,进而严重制约到付酬标准的精确化。面对这样一种情况,法定许可模式规定的付酬标准就往往失去了自身应有的价值,甚至负责对其进行修订的法官都抱怨这是在修订一项不被人使用的许可条款[12]。

最后,大数据时代限制责任模式极难实施有效举证。限制责任模式对使用者和版权人相互的责任都进行了规定,以期能实现二者权益保障之间的有效平衡,表面看起来似乎是一种较完美的设计,但它的运用主要是在美国这种具备判例法和当事人主义法律传统的国度,需要使用者对事先进行合理勤勉查找予以充分举证,可在大数据时代真正做到这一点绝非易事。因为在大数据时代,作品创作者由以往的精英知识分子迅速扩展到草根大众,实现了“全民创作”,作品复制方式也从单一的静态发展到以云计算为基础的多元动态方式,传播渠道更是由单一渠道朝着多媒介大融合方向迈进。在这种虚拟化的无边无际的领域内,使用者要从片段化、非结构化的虚拟数据中提炼出足够证据来证明自己事先进行了合理勤勉查找就大为吃力。久之,他们甚至还会产生抵触心态,不愿耗费精力采取实际行动寻找版权人,导致很多可以查清版权人的作品都慢慢沦为了孤儿作品。鉴于此,即便是在限制责任模式发源地的美国,它所遭受的指责和非难也一直未曾中断[13]。

3 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保护模式在大数据时代的设想

从上述内容可知,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保护模式的重要价值不言而喻,但在智力成果呈爆炸式发展的大数据时代,其缺憾同样愈发明显。2014年我国发布用以广泛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1条明确指出,“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一)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二)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前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14]根据该法条基本精神,不难发现,我国立法机关在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保护上更类似或者等同于强制许可模式。但若日后我国对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保护上仅简单采取“拿来主义”,照搬日本、加拿大等国的强制许可模式,高额成本也绝非一个发展中国家能直接承受的。故基于蓬勃发展的大数据时代语境,笔者吸收4种传统孤儿作品利用版权保护模式之优点,特提出综合版权保护模式设想,以求在图书馆等使用者和版权人间寻求最稳妥的孤儿作品利用方略。

3.1以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作为大数据时代孤儿作品综合版权保护模式的主要表现形态

尽管在大数据海量信息交换传播和网络在线即写即发作者规模远大于传统作家的前提下,法定许可模式的付酬标准难以精确化,强制许可模式运作成本难免趋向大幅度增加,但鉴于法定许可模式保护范围、责任免除更加清晰明确,强制许可模式在尽量减少权属不明基础上能促成版权产业化和版权财产权地位的提升,兼之长期以来我国均秉承着大陆法系传统,固有法律文化对国家公权力非常推崇,且日、韩等大陆法系邻国之强制许可模式示范效应明显,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1条也折射出了立法者对强制许可的青睐,故笔者认为,考虑到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广义层面都可视作一类孤儿作品利用的“非自愿”版权保护模式,在大数据时代如若我们能巧妙地将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同时作为版权保护模式的主要表现形态并用,实现优势互补,则可较好地顺应当前信息社会需求。

首先,对于大数据时代纯公益性的图书馆(如最常见的公共图书馆等),应当适用法定许可保护模式。在图书馆行业,毋庸置疑,占最主要地位的图书馆始终是纯公益性图书馆。它们数目众多,单纯以促进文化传播、服务公众为己任。而在大数据环境中,图书馆的数据库用户普遍呈现出双重特征:其一是对信息量和信息种类的需求剧增,其二是对服务效率和质量的要求日益苛刻[15]。此时若对纯公益性图书馆采用强制许可保护模式,一系列复杂繁琐程序带来的巨大运作成本不免令人望而生畏。但若采用法定许可保护模式,强制许可之弊端即能迎刃而解。因为法定许可就孤儿作品具体适用和限制等作了较明确、详尽的规定,操作程序较强制许可简便。即使大数据环境下涌现的孤儿作品数量浩若烟海,用户要求也愈发高规格,整体上其运作成本依旧会比强制许可要低。此外,尽管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难以精确化,但这些纯公益性图书馆都是善意的,并不存有任何借助孤儿作品牟利之鹄,只要法定使用费不定得太高或者太低,日后都较容易与版权人达成谅解协议。

其次,对于大数据时代具备营利性质的图书馆(如部分营利性私人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等),应当适用强制许可保护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除了占主流市场的传统纯公益性图书馆外,一些具备营利性质的图书馆也正日渐兴起。有学者便指出,允许私人图书馆收费应成为一种政策导向,营利性的私人图书馆完全可以合法存在[16]。从上文可知,在大数据时代强制许可保护模式最大的弊端即运作成本大量增加,它需要国家建立一整套专门负责申请、审查和许可授权的机构以及用于合理勤勉查找的庞大数据库展开申请、审查与许可授权,这种做法将耗费大量成本。但我们无论从整体成本或单个成本进行分析,都不难发现对具备营利性质的图书馆来说适用强制许可保护模式成本均不会很高昂:(1)在整体成本上,相对纯公益性图书馆,营利性图书馆数量要少得多。即便身处大数据的信息海洋中,用户对信息量、信息种类以及服务效率、质量期望度大为增加,营利性质图书馆比重始终仅占少数。既然此类图书馆数量少,它们使用孤儿作品的概率在整体上自然也较少。相应地,我们以国家构建的庞大数据库为后盾实施合理勤勉查找,并由国家公权力机关颁发许可证进行孤儿作品使用授权的几率亦相对不会太高,随之而来的整体耗费成本开支自然也不会过于昂贵。至于建立的一系列机构和相关数据库,平时则可当作大数据综合版权保护配套辅助措施使用;(2)在单个成本上,尽管面对最开放、频繁互动、无边无际的大数据媒介,使用者与管理者分别进行单独某次孤儿作品使用的申请、审查和许可授权难度系数并不低,但若构建了较全面系统的智能查询数据库,依托数据挖掘技术,单个成本消耗依旧将广泛减少。并且,随着IT技术的不断进步,即便各类数字作品有着花样百出的技术保护措施,公权力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凭借国家高科技手段而非简单的图书馆自身技术手段进行破解实现强制许可使用,仍然会容易许多,尽量避免了单个成本激增。有学者对此早就指出,“科技水平飞跃后,强制许可的社会效益就达到最优。当今的科技条件为强制许可制度发挥优势提供了基础。”[17]

3.2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作为大数据时代孤儿作品综合版权保护模式的必要补充

尽管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可以作为大数据时代我国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综合保护模式的主要表现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保护模式就一无是处。由于大数据具备非常典型的Volume(信息大量)、Variety(数据多样)、Velocity(动作迅速)和Veracity(判断准确)之“4V”技术特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此刻便有着用武之地。因为大数据时代作品创作不再是精英知识分子的专利,只要具备基本读写能力、会使用网络媒介资源者都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继而造成了作者分散化、普遍化,作品类型多样化,数量海量化的局面[18]。不论日后寻找到的孤儿作品版权人是否系该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图书馆等潜在使用者只要获得了该组织准允就可以对孤儿作品实施充分利用,这极大便利了孤儿作品的传播使用。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拥有足够权威性和丰富的孤儿作品管理经验的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作为大数据时代孤儿作品综合保护模式的必要补充,就必须建立在相关管理组织制度完善的基础上,毕竟各阶层、各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诉求有所差别[19]。

具体来说,这种相关管理组织制度应该覆盖以下几个环节:(1)尽快推动权威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自身成长,使其树立起权威性并逐步掌握大数据时代的孤儿作品管理技能。与北欧国家较成熟的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同,我国相关组织大多缺乏对孤儿作品的管理技能。甚至他们连传统的孤儿作品版权人查询与授权的经验都普遍缺失,面对已远远超出传统信息查询模式的信息交互、信息输入、数据搜索与甄别程度的大数据环境,有效地进行相应版权人数据收集、归档、备份和授权实非易事;(2)对大数据环境下非本管理组织成员作品的延伸性管理必须予以合理界定。考虑到大数据环境中数据占用空间远超过人们想象,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通过构建检索系统,最大化收集用户需求数据、用户历史浏览记录、用户与图书馆互动信息、社会反响信息,甚至进行大数据可视化分析,进而从孤儿作品影响范围、潜在使用者主观心态、申请使用时的具体条件、可能侵害孤儿作品版权人正当权益严重程度和当下社会公共政策等方面着手,综合考量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具有延伸性管理权限;(3)促使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系统的大数据时代孤儿作品付酬机制。迄今为止,图书馆服务已经历了由文献服务、信息服务到知识服务的演变[20]。我们应借助云计算和数据挖掘技术整合各类数据资源,从付酬主体、付酬标准、未履行付酬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着手,比照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模式,打造科学合理的机制以保障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尽量既不损害版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给图书馆等使用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3.3构建完备的大数据时代孤儿作品综合版权保护配套制度

在大数据时代,为了能够让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和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都顺利得以在我国孤儿作品综合版权保护模式中发挥作用,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构建必不可少,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打造完备、全面的智能查询数据库,满足大数据时代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和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模式中合理勤勉查找的需要。无论以何种方式对孤儿作品展开合理利用,合理勤勉查找乃孤儿作品利用前需实施的前提性工作。而要依托合理勤勉的搜索制度来查明、定位或者联系孤儿作品的合法版权人,在垃圾信息庞杂的大数据时代最妥当的措施便是先打造一个完备、全面的智能查询数据库。如果有这样一个较完善的数据库,显然展开版权人查找也会相对快捷容易。目前,欧洲联盟便通过资助ARROW、MILE等多个版权保护项目打造了一批孤儿作品版权信息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就能够很好地查询到孤儿作品版权人有关信息。不过此类数据库仅能算作未来智能查询数据库的雏形,毕竟当前的欧洲联盟数据库还无法真正囊括各成员国全部的孤儿作品。为此,日后我国的智能查询数据库必须是能尽量涵盖全部搜索引擎、云服务的智能化查询系统,可延伸至整个云计算终端、网络管理系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达到最大范围的密切互动,并避免其过于臃肿。届时管理者只需借助整个网络终端集群发出版权人信息查询数字化请求,依靠数据挖掘和数据存储技术建构模型并作海量数据分析,通过知识服务模块、用户信息模块和数据源模块,就能较圆满地完成版权人身份信息的搜索。

其次,设置完善的举证规定。从上文可知,现今美国奉行的限制责任模式对使用者和版权人责任都作了规定,以期实现二者权益保障平衡,这种貌似完美的设计最大的缺陷即难以在大数据环境下实现有效举证。尽管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美国建立于判例法和当事人主义法律传统下的限制责任模式对中国来说并不合适,但我们的综合版权保护模式一样要进行合理勤勉查找。而若要证明事先已经展开了合理勤勉查找,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因此,为避免陷入美国限制责任模式难以举证之窠臼,设置完善的大数据时代举证规定必不可少。这包括:(1)进行证据转化保存。大数据时代,人们凭借互联网复制、传播和使用各类作品越来越容易,而对此等复制、传播和使用的虚拟数字信息实施举证却因环境的虚拟化日益困难。故须强调图书馆、民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较高法律意识,明确规定其事先遵照合理勤勉查找要求的内容(特别是极难在现实社会内获取的在线信息和实时信息),甚至整个查找过程借助纸质文档、截图、刻录光盘或直接拍照摄像并予以公证等方式转化成强有力证据,妥善保存以防止日后陷入版权侵权嫌疑无法顺利完成举证;(2)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保管机构,为图书馆等孤儿作品使用者提供举证帮助。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可复制性和易篡改性之特点,加上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模式下片段化、非结构化、半结构化数据着实太多,且即便事先对查找行为以纸质文档等方式保存,也并非原有云计算模式中完整电子数据信息之备份①。故只有设置专门的电子证据保管机构,仰仗精于此道的技术专家提供举证帮助,方能真实、准确地证明图书馆等使用者是否修改、变动了相应电子数据,进而验证其是否真的事先进行了合理勤勉查找。

4 结 语

正所谓“法律的交往规范预期稳定化功能的出现与正义的变迁是同步发生的”[21],大数据时代是版权的全新时代,图书馆对孤儿作品的利用与版权保护无疑遇到了诸多新问题。我们唯有真正融入时代大潮中,积极吸收现今各种孤儿作品利用的传统版权保护模式长处并摒弃其不足,摸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路径,方能迅速促成文化创新朝纵深发展。

注 释:

① 譬如在通过打印纸质文档来证明图书馆进行了合理勤勉查找时,我们点击电子文档打印这一动作,就很可能造成智能查询数据库创建相关电子文档的时间、文件格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故简单用其来证明图书馆合理时间内实施了合理勤勉查找则不免信服力大打折扣。

[1]何炼红, 云 姣.论公共文化机构对孤儿作品的合理使用[J].知识产权, 2015(10):97-102.

[2]赵 力.孤儿作品法理问题研究:中国视野下的西方经验[J].河北法学, 2012(5):149-155.

[3]Consolidated Act on Copyright 2010[EB/OL].[2016-04-22]. http:// kum.dk/Documents/English%20 website/Copyright/ Consolidated%20Act%20on%20Copyright%202010%5B1%5D.pdf.

[4]Parliament of Canada. Copyright Act [EB/OL].[2016-04-19]. 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C-42/.

[5]吉宇宽.图书馆使用孤儿作品著作权侵权控制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14(5):31-34.

[6]何 畅.论孤儿作品的著作权利用[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015:28-29.

[7]杨佩霞.论版权制度下孤儿作品的保护[J].中国版权, 2012(3): 44-47.

[8]卢家银, 段 莉.孤儿作品版权保护的三大模式评析[J].编辑之友, 2016(1):59-64.

[9]姜 鑫. 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孤儿作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分析[J].情报探索, 2013(6):55-58.

[10]Schricker G. Efforts for a Better Law on Copyright Contracts[J]. Germany 35 International Rev, 2004 (9): 856-857.

[11]王本欣.孤儿作品利用的强制许可模式通用性与差异性研究:以日本和加拿大著作权法为例[J].图书馆论坛, 2016(2):1-7.

[12]Cohan T A. Ghost in the Attic: The Notice of Intention to Use and the Compulsory License in the Digital Era[J]. The Columbia Journal of Law and the Arts, 2010(8): 524-525.

[13]管育鹰.欧美孤儿作品问题解决方案的反思与比较: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修改[J].河北法学, 2013(6):135-142.

[14]国务院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EB/OL].[2016-04-26].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 20/20140609090547.htm.

[15]洪克诗.试析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公共媒体数据库建设与利用[J].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6(11):8-9.

[16]朱 珍.私人图书馆的兴起、困境与发展条件摭谈[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15(5):20-23.

[17]李永超.从行政征用观点论数字版权的强制许可及其引入[J].中国版权, 2013(1):42-45.

[18]王淑君.大数据时代著作权授权机制的不足与完善[J].中国版权,2015(1):37-40.

[19]肖少启.工具理性: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理学思考[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3):78-82.

[20]陈 近, 文庭孝.基于云计算的图书馆大数据服务研究[J].图书馆, 2016(1):52-56.

[21]宋金霖.责任与法律责任[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2): 62-68.

Research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s of Library Orphan Works Using in Big Data Era

Tradi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s of orphan works using mainly include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compulsory licensing, statutory licensing and limited licensing, which have been widely applicated. Along with the human society entering into the big data era, new tendency of library orphan works using has appeared, and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s couldn't function in new environment. A new assumption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should possess the advantages of tradi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s of orphan works using while discard the shortcomings. It includes three aspects: setting up statutory licensing and compulsory licensing as main typical forms for protection modes, taking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as the necessary supplement,constructing perfect big data comprehensive copyright protection complement system.

Big data era; Library; Orphan works; Protection mode

G250

A

欧阳爱辉 男,1979年生,博士,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016-04-29]

谭泽林 男,1979年生,博士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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