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2016-02-13吴诗杭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吴诗杭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论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吴诗杭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发展于美国法,在我国行政审判中首次正式出现,需要追溯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8号指导性案例,即“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自该案始,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途径选择,需要明确“典型案例”的适用规则,并对于“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的适用衔接作合理说明。
正当程序;行政审判;适用路径
自1980年现代行政法在我国得到重构与复兴以来,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历来是行政法学界热议的对象之一。虽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单行法的制定出台过程中,正当程序的法定化之路得到稳步推进,但是,除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若想有相同的认定结论却似乎难以实现。那么,探寻正当程序原则司法审查合法性的突破口应当在何处?显然,作为司法实践的核心与灵魂——典型案例的分析与研判至关重要,在这些案例中,既有法官司法能动性的熠熠闪光,也有理性思辨的深深缺憾,对于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的未来发展,制定法路径与判例法路径的选择值得探讨,与法定程序的衔接说理也需要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制度兴起与理论建构
正当程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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