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法原因给付
2016-02-13丁小峰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丁小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论不法原因给付
丁小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我国立法中没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内涵、利益归属,以及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利益归属
一、不法原因给付概述
不法原因给付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涵盖了行为的原因、给付行为和对原因的法律价值判断。
1.原因
“原因”一词的含义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梅仲协先生认为“法律行为之原因,即法律上直接之目的,旨在获得一种给与也”,而且强调动机不同于原因,动机是引起意思表示的缘由。谭启平教授则认为,原因是对行为人为什么实施行为的回答,不只是单纯的目的,它涵盖了当事人行为的动机。学界关于原因的讨论多是集中于原因的外延和内涵上,即是探讨“原因”应当涵盖哪些要素,可以涵盖哪些要素,至于“原因是什么”的问题似乎没有过多提及。哲学上将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抽象概括为因果关系。法学上的因果系哲学因果在法科学领域的一种存在形态,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法学领域,人们对因果关系的关注集中体现在刑法上犯罪构成的认定及民法中侵权和违约的认定,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基础,是经由法价值判断筛选的,其只关注和法律构成要害关系的部分。
不法原因给付中的原因和给付行为必须具有哲学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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