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在基础性制度建设
2016-02-13·梁远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6期
· 梁 远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在基础性制度建设
· 梁 远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各级执法体制,但由于基本上是一个部门一部法律,一部法律一支执法队伍,各执法队伍互不隶属,逐步积累出现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等问题。近年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实际看,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推诿、执法争抢、执法扰民现象仍较普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往主要在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方面动脑筋,我们认为也要关注行政执法基础性制度缺失的问题。离开有力的制度支撑,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很难从根本上取得突破。
一、积极构建社会诚信制度
《论语 · 颜渊》中有“民无信不立”。诚信对治国安邦非常重要。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突出,社会成员信用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够健全。
西方发达国家诚信制度建设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已形成相对完善的诚信体系。一方面,将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整合起来,共同带动社会信用的完善与发展。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有一个唯一的、伴随终身且不可改变的信用号码,其信用状况直接决定其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一个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将很难取得银行贷款和信贷销售服务。另一方面,通过高昂的失信成本强迫企业不敢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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