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监督基本问题研究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2016-02-12戴羚霞
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2期
关键词:必要性
戴羚霞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四川德阳618000)
司法鉴定监督基本问题研究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戴羚霞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四川德阳618000)
摘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司法鉴定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多角度探讨。对加强司法鉴定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针对司法鉴定的制度改革和现实状况,归纳其原因;对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从宪法、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多层面进行了列举与解读;对司法鉴定检察监督主体、对象、范围等有争议的问题,认为司法鉴定检察监督主体只能是检察监督部门及其检察人员,而非检察技术部门和人员,监督对象主要是公诉案件的涉鉴问题,监督范围应是鉴定程序和鉴定实体,其性质属于鉴定审查核实活动而非鉴定复核与再鉴定,审核意见仅供检察监督人员参考;对司法鉴定检察审查监督方法,提出了具体措施与要求;针对当前涉鉴上访与鉴定纠纷增多的现状,提出了检察机关对维护合法鉴定活动和客观真实鉴定意见的审查监督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检察监督;必要性;法律依据;主体与对象;监督范围
1 加强司法鉴定检察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论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旨在为法庭查明案舍情况、认定案舍事实提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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