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委托中退案明晰
2016-06-25张培锋崔红玲
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2期
关键词:程序
张培锋,崔红玲
(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2.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广东清远511510)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委托中退案明晰
张培锋1,崔红玲2
(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2.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广东清远511510)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所涉及的具体鉴定委托要求各式各样,但在实际检案中,由于程序或技术等问题,时常会碰到对委托人所提出的鉴定委托要求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而需作退案处理的情况。由于程序上的原因而退案的,在受案合同评审时或鉴定过程中即可予以作出。目前所面临的诸多退案主要是由于技术原因,技术原因分为外部因素(如鉴定要求的表述、鉴定材料条件及自然条件等)和内部因素(如鉴定机构设备配置、鉴定人能力等)。为了进一步完善退案程序,研究这一类案件退案的技术性原因,并探讨退案说明文本材料的书写规范。
关键词:程序;退案原因;退案意义;现场勘验;文本格式
1 引言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中对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论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当司法鉴定人对这类专门性问题不能得到明确的鉴别和判断意见时,就有义务对委托人及诉论活动参与人予以答复。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属《决定》中所明确的物证类鉴定类别,所以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委托人提出的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并书写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对于不能得出鉴定意见而需退案的,应提供退案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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