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个体维权诉讼的区别及其解决途径
2016-02-12刘平
知识产权 2016年9期
刘 平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个体维权诉讼的区别及其解决途径
刘 平
内容提要:从介绍国内出现认定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司法判例的案例入手,揭示此类案件的起源,针对两类不同主体——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个体分别从事的著作权维权诉讼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总结出这两类诉讼的区别,并提出区别处理这两类诉讼的解决办法。
非法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两类维权诉讼的差别 作品的实际使用价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
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案件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亦于2016年6月终审裁定深圳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而驳回其起诉a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44号民事裁定书。,至此,国内各级法院对于通过司法审判遏制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行为已经形成趋势。
因为上述案件涉及中国大陆的卡拉OK著作权收费业务,这里需要先介绍一下该业务的基本情况。现有中国大陆卡拉OK的著作权收费属于“二合一”收费架构,即卡拉OK从业者需要就其公开表演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和音乐词曲作品的行为向代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和代表音乐词曲作品著作权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收费层面的业务由音集协一家负责从事,这种“二合一”收费架构是音集协和音著协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在国家版权局协调下始于2006年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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